Q:即使实际上不存在偷拍视频,仍可能构成”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촬영물이용협박죄)”吗?

Q:即使实际上不存在偷拍视频,仍可能构成”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촬영물이용협박죄)”吗?

很多当事人都会问:

“我当时只是生气,假装说自己有视频,实际上根本没有偷拍视频,这样也会构成犯罪吗?”

然而,法律上的判断往往比一般人想象得更加严格。

1. 即使没有视频,也可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使对方产生恐惧

根据《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之3(利用偷拍视频等实施恐吓、强迫),

利用偷拍视频等对他人实施恐吓的,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

法院判断该罪是否成立时,

重点并不完全在于:

偷拍视频是否真实存在。

而是更加关注:

被害人是否相信视频真实存在,并因此产生恐惧。

例如:

如果行为人表示:

“我有你的照片(视频),如果你不照我说的做,我就把它公开。”

即使实际上并没有相关视频,

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已经属于:

以散布隐私内容相威胁(告知危害,해악의 고지)。

如果因此使对方陷入恐惧,

影响其意思自由,

仍有可能适用本罪。

2. 法定处罚远重于普通恐吓罪

普通恐吓罪(협박죄)

在一定情况下属于告诉乃论性质,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能影响是否处罚。

但:

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촬영물이용협박죄)

属于性犯罪。

因此:

即使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仍可能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则上没有罚金刑。

如果同时构成强迫罪(강요죄)

例如:

通过上述威胁,

迫使对方:

  • 做本来没有义务做的事情;
  • 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则还可能同时构成:

强迫罪(강요죄)。

此时,

法定刑可能提高至: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实际上没有视频”会不会成为有利因素?

虽然不存在视频,

不能当然排除犯罪成立,

但在量刑阶段,

仍可能作为酌情考虑因素。

例如:

(1)没有真实散布风险

由于根本不存在视频,

客观上不存在真正传播隐私内容的危险,

法院可能认为:

案件危害性相对较轻。

(2)争取变更适用罪名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律师可能尝试主张:

本案并不符合《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而仅属于《韩国刑法》上的普通恐吓罪。

如果法院采纳,

处罚通常会明显轻于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

当然,

最终仍需结合:

  • 具体言辞内容;
  • 双方关系;
  • 行为经过;
  • 是否具有散布视频的真实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

4. 如果属于被误解的情况,应重点准备哪些辩护内容?

如果实际上没有任何视频,

却因涉嫌本罪接受调查,

通常需要重点说明:

否认犯罪故意

例如说明:

自己并没有:

  •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的真实意图;
  • 借此羞辱对方的目的;

而只是因为一时情绪激动,

说出了不恰当的话。

通过数字取证证明视频从未存在

如果经过数字取证(디지털 포렌식)能够证明:

自己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中:

  • 从未制作;
  • 从未保存;
  • 从未持有;

相关视频,

则可能成为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客观依据。

👨‍⚖️ 温强律师事务所(Ongang)律师建议

韩国法律认为,

即使只是假装自己持有偷拍视频

如果足以使他人陷入严重恐惧,

也可能属于应受处罚的性犯罪行为。

因此,

不要因为”实际上没有视频”而掉以轻心。

案件处理中,

更重要的是结合具体事实,

说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行为背景以及是否具有传播视频的故意。

此外,

数字取证结果、聊天记录及其他客观证据,

都可能对案件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如已收到警方调查通知,

建议尽早梳理相关事实与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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