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4款
现行法律不仅处罚非法拍摄者,同时也对非法拍摄物的持有、购买、保存、观看等行为作出规定。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拍摄)第4款规定:
持有、购买、保存或者观看利用摄像设备拍摄的非法影像或者其复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持有”与”保存”的范围比很多人想象得更广
司法实践中,**”持有”、”保存”**不仅限于手机相册。
例如:
- 下载后保存在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设备;
- 上传至云存储(NAVER MYBOX、Google Drive、iCloud等);
- 保存在聊天软件中(如 KakaoTalk 的”仅自己聊天”、Telegram频道等);
- 在线观看(Streaming)。近年来,部分判例认为,即使没有下载文件,仅通过链接持续在线观看,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评价为与持有行为性质相近。
3.”不知道这是非法拍摄物”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吗?
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容易被认定具有故意的情况
如果根据:
- 文件名称;
- 视频内容;
- 获取渠道(如非法色情网站、Telegram私密频道等);
足以使普通人判断属于非法拍摄物,则通常较难以”不知道”作为抗辩理由。
存在争议的情况
例如:
- 一直误认为只是普通成人影片;
- 聊天群自动下载,自己并未主动获取;
此类案件通常需要重点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该文件属于非法拍摄物。
4. 持有罪最大的风险:”数字痕迹”
实践中,许多案件并非因为主动举报,而是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通过:
- 支付记录;
- 下载记录;
- 网络日志;
进一步锁定持有人。
进入调查程序后,警方通常还会进行数字取证,届时即使已经删除的数据,也可能被恢复,从而影响案件处理。
👨⚖️ 温强律师事务所(Ongang)律师建议
非法拍摄物持有案件,由于相关电子数据通常直接保存在本人设备中,因此辩护难度相对较高。
实践中,仅表示”我不知道”往往不足以完成有效抗辩,更重要的是结合:
- 文件来源;
- 获取经过;
- 文件内容;
- 下载方式;
- 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案件情况。
如因误认为普通成人影片而保存,或因其他原因卷入调查,建议尽早整理相关电子资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