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
根据韩国《刑法》,强制猥亵罪必须具备故意(主观意图)才能成立。
也就是说,从法律原则来看,
因意外或失误造成的身体接触,一般不属于强制猥亵罪。
但现实中的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
因为侦查机关和法院无法直接判断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因此会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猥亵故意。
一、法律原则:没有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猥亵行为的故意。
因此,以下情形通常不属于犯罪:
- 因失去平衡而摔倒发生接触;
- 在狭窄通道中经过时肩膀或手臂偶然碰触;
- 因人群拥挤导致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
- 其他纯属过失或意外造成的接触。
仅有身体接触,并不当然意味着构成强制猥亵。
二、现实中的难点:”我是失误”几乎所有人都会这样说
真正的问题在于,
很多接受调查的人都会表示:
“我是无意碰到的。”
因此,侦查机关通常不会仅凭当事人的说法判断,
而是重点分析客观情况,以确认是否存在故意。
侦查机关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① 接触部位
接触的位置是否属于:
可能引起性羞耻感的身体敏感部位。
② 接触时间及方式
属于:
- 短暂擦碰;
还是:
- 停留、
- 抓握、
- 反复接触、
- 有明显主动动作。
③ 接触后的行为
例如:
- 是否第一时间道歉;
- 是否立即离开现场;
- 是否继续进行类似行为;
- 当时表现是否自然。
④ 现场环境
例如:
- 是否属于拥挤场所;
- 是否存在不得不发生身体接触的客观条件;
- 双方移动路线是否容易发生碰撞。
这些客观情况,
都会成为判断是否具有猥亵故意的重要依据。
三、如果被冤枉举报,最危险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最危险的是认为:
“反正只是误会,随便解释一下警方就会理解。”
事实上,这种想法可能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① 陈述前后不一致
例如:
第一次说:
“我不记得了。”
后来又改成:
“其实是不小心碰到的。”
如果陈述不断变化,
侦查机关可能认为:
当事人在不断寻找借口,
从而降低陈述的可信度。
② 贸然提出赔偿或和解
例如:
“我给你钱,你不要报警。”
这种做法在某些案件中,
反而可能被理解为:
当事人默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特别谨慎。
四、具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通常会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如果确实属于意外接触,
重点应放在证明:
行为人并不存在猥亵故意。
例如:
① 尽快调取并分析监控录像(CCTV)
监控录像能够客观还原:
- 当时现场情况;
- 双方位置;
- 是否存在拥挤;
- 身体接触发生的经过。
② 说明行动路线及现场情况
需要结合客观事实解释:
- 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
- 为什么双方会发生身体接触;
- 是否属于客观上难以避免的情况。
③ 分析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即使被害人确实感到不舒服,
也仍需进一步分析:
客观证据是否足以证明:
行为人具有猥亵故意。
结合监控录像、现场环境及其他客观资料,
全面评估案件事实。
👨⚖️ 裴汉镇律师建议
如果确实属于意外接触,
应当避免情绪化应对,
而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明。
“只是失误”这一主张,
只有能够结合监控录像、现场情况及其他客观证据进行证明,
才可能在案件中发挥作用。
因此,
从接受调查初期开始,
保持陈述一致,并结合客观证据说明事实经过,
往往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