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罪|涉嫌传播性病,凭借医学证据成功获不起诉案例

结案日期 : 2026-02-02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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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伤害罪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57条(伤害罪)

承办律师
裴韩镇律师、朴成夏律师

处理机关
检察机关

处理结果
不起诉(证据不足)

时间
2026年2月

案件摘要

委托人曾于数年前被诊断感染HSV-2型(生殖器疱疹病毒),但接受治疗后多年未曾复发,一直正常生活。双方结束交往后,前伴侣突然以委托人传播性病为由,向其提出伤害罪刑事控告。

控告人主张自己系因委托人感染HSV-2病毒。对此,Ongang Law Firm 从医学资料及客观证据出发,充分证明委托人不存在传播病毒的故意,也无法确认感染来源系委托人。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伤害罪成立所需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均未得到充分证明,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证据不足)**决定。


2. 案件经过

委托人经朋友介绍认识控告人,并交往一段时间,双方曾发生性关系。

然而,双方结束交往后,控告人突然联系委托人,称自己感染了HSV-2型病毒,并以伤害罪向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明知自己已感染病毒,却故意隐瞒事实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委托人虽然曾于数年前确诊该疾病,但早已完成治疗,此后多年既未复发,也未发生任何传播情况,因此难以接受控告人的指控。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委托人遂委托 Ongang Law Firm 提供法律协助。


3.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委托人是否具备构成伤害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以及双方感染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传播性病而构成伤害罪,并非仅凭被害人感染病毒即可成立。

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调查人明知自己具有传播风险,却仍放任感染结果发生,亦即存在至少“间接故意”。

此外,还必须通过客观医学资料证明,被害人的感染来源确实系委托人。

然而,本案在感染时间、病毒潜伏期、既往病史及各项检测结果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Ongang Law Firm 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辩护,主张本案根本不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4. Ongang的协助

为证明委托人并不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Ongang Law Firm 对医学资料及客观数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并采取如下辩护策略。

4-1. 证明不存在伤害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

律师团队说明,虽然委托人曾被诊断感染HSV-2型病毒,但当时已接受治疗,并被告知病情已稳定,此后多年从未出现复发症状。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案发前后的妇科检查结果、PCR检测报告等医学资料,证明委托人当时并不存在活动性感染,也没有任何临床异常表现。

据此,律师团队主张,委托人没有理由认为自己仍可能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伤害罪所要求的间接故意。


4-2. 指出感染因果关系及潜伏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律师团队重点分析了HSV病毒的一般潜伏期与控告人症状出现时间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控告人是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约一个月后才出现相关症状,该时间与通常潜伏期并不完全一致,因此难以准确判断感染时间。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控告人在认识委托人之前亦存在与其他异性接触的可能,因此无法排除其他感染来源。

据此,律师团队认为,从医学角度亦无法将感染原因唯一归责于委托人。


4-3. 通过客观证据质疑控告人陈述的可信性

控告人主张双方共发生过三次性关系。

对此,Ongang Law Firm 对委托人的交通卡使用记录及行程轨迹进行了详细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控告人所称其中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日期,委托人实际上并未长时间停留于相关地点,而是很快返回住处。

律师团队据此指出,控告人的部分陈述与客观证据明显不符,因此其整体供述的可信性亦存在重大疑问,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说明。


5.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 Ongang Law Firm 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在发生性关系时仍携带具有传播性的病毒,亦不足以证明其明知存在传播风险仍放任结果发生。

同时,也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控告人的感染系由委托人所导致。

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证据不足)**决定。

委托人成功洗清了被指控故意传播性病的嫌疑,恢复了正常生活。


■ 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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