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强制猥亵案件中,成功推翻一审实刑并在二审获得缓刑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强奸未遂、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297条:强奸罪 《刑法》第300条:未遂犯 《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김영준 변호사, 신동주 변호사 审理机关 首尔高等法院 结果 缓刑(撤销原审判决)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与熟人被害人单独相处期间,误将对方的言行理解为对自己有好感,从而试图进行身体接触并进一步实施性行为,但最终未遂,因此被以强奸未遂及强制猥亵罪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二审阶段,温江律师团队调整辩护策略,撤回无罪主张,转而全面承认起诉事实,并重点说明委托人的真诚悔罪态度及积极的损害赔偿努力。尽管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律师团队仍以刑事供托(刑事保证金)的方式,将此前协商的全部赔偿金额2亿韩元存入法院。同时强调本案并非预谋犯罪,而是偶发事件;委托人无同类前科、再犯风险极低;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并作为企业负责人持续承担社会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期徒刑2年的实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熟识的被害人单独相处时,误将对方友善的言语和行为理解为对自己的好感表达,因此一时冲动试图进行身体接触,并进一步尝试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未能得逞。 在一审过程中,委托人曾对部分犯罪故意予以否认并进行抗辩。然而,法院认为案件性质严重,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一向奉公守法、认真生活的委托人,因一时误判而身陷囹圄。面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实刑判决,委托人及其家属迫切希望在二审阶段争取宽大处理、避免继续服刑,因此寻求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 在一审已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于二审彻底调整辩护策略; 全面承认犯罪事实并争取量刑从宽; 在和解失败的不利条件下,最大限度展现实际赔偿及损害恢复努力; 充分挖掘和提交委托人的有利量刑因素; 最终实现撤销原判并获得缓刑。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专案团队详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后,决定放弃无罪辩护路线,转而采取专注量刑辩护的策略,全力争取二审法院从宽处罚。 4-1. 全面调整辩护策略并证明真诚悔罪 律师团队撤回一审阶段的否认主张,在二审中全面承认起诉事实,并以深刻反省的态度面对审判。 委托人亲自撰写了真诚的悔过书,表达其对自身性别意识不足的深刻反思,并对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表示诚挚歉意。律师团队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以充分体现其悔罪态度。 4-2. 和解失败后仍果断进行高额刑事供托 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将与本刑事案件无关的民事诉讼问题及房地产贷款问题作为附加条件提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温江律师团队认为,即使无法达成和解,也应当继续体现委托人积极弥补损害的诚意。 因此,律师团队建议委托人将此前协商的全部赔偿金额——2亿韩元——一次性存入法院进行刑事供托,并将此作为重要量刑从宽理由向法院重点主张。 4-3. 证明案件系偶发事件且不存在再犯风险 律师团队通过录音资料等客观证据说明: 本案并非预谋实施,也不存在恶意强迫的犯罪计划,而是委托人错误理解被害人当天的称赞和行为,将其视为亲密关系表达后所引发的偶发性事件。 此外,律师团队还强调: 委托人此前从无任何同类犯罪前科; 测谎调查中,其关于不存在强制故意的陈述呈现真实反应; 再犯风险极低。 4-4. 强调数十年来的社会公益贡献及良好品行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客观材料,包括: 媒体报道; 获奖及表彰记录; 公益活动照片等。 通过这些资料证明,委托人在过去十余年间持续从事: 改善弱势群体居住环境(爱心修缮住房活动); 免费供餐活动; 大米及生活物资捐赠等公益事业。 同时强调,委托人作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长期承担众多员工及其家庭的生计责任,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5. 案件结果 首尔高等法院充分考虑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尤其认可了: 委托人的真诚悔罪态度; 全面承认犯罪事实; 高达2亿韩元的刑事供托; 积极的损害恢复努力; 长期公益贡献及良好社会评价; 极低的再犯风险。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有期徒刑2年的实刑判决,改判: 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委托人因此得以解除羁押状态,重新回归家庭与社会生活。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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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次偷拍案件中,成功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的不起诉处分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偷拍)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等进行拍摄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승헌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结果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数个月期间,于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对多名不特定女性身体部位进行数十次拍摄,因涉嫌偷拍而接受调查。警方对其手机进行数字取证后,又发现大量过往拍摄影像,使案件面临被羁押及判处实刑的风险。 温江律师团队采取“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将现场被查获案件与手机取证发现的过往拍摄案件分别应对。对于现场查获部分,律师团队依据被害人当时的穿着、拍摄角度与距离,以及手机误触拍摄的可能性,针对“是否属于引发性羞耻感的身体拍摄”以及主观故意展开法律抗辩;对于过往拍摄部分,则全面承认事实,并重点说明委托人系初犯、拍摄内容暴露程度较低、具有深刻悔意,且已主动接受性别认知教育及心理咨询等再犯预防措施。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尽管拍摄次数并不少,仍对委托人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数个月期间,于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多次拍摄不特定女性的身体部位,因此受到警方调查。 在一次现场被害人举报后,委托人被当场查获。随后警方对其手机进行数字取证,发现了大量过往拍摄影像,案件性质迅速升级,面临羁押及实刑判决等严重法律后果。 由于一时错误的好奇心可能导致人生、事业和家庭全面崩塌,委托人在极度恐惧与不安中,寻求专注刑事案件辩护的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涉嫌偷拍的次数多达数十次,客观上属于情节较重的案件。 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 对现场查获案件进行有力的法律争议与抗辩; 对过往拍摄案件积极提出有利量刑情节; 在检察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而非被提起公诉; 最大程度降低委托人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详细分析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不宜采取“一概认罪”或“一概否认”的方式,而应根据不同事实分别应对,因此制定并提交了“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的律师意见书。 4-1. 对现场查获案件展开严密法律抗辩 对于现场查获的最后一次拍摄行为(本案部分),律师团队依据韩国大法院判例,对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争议。 具体指出: 被害人当时穿着宽松长裤等服饰; 拍摄角度及距离存在客观限制; 拍摄画面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能够引发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因此,从法律层面论证该影像不符合偷拍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出: 当时委托人双手均提着物品,手机处于开启状态,其转头过程中可能因误触而启动拍摄功能,因此并不存在实施偷拍的主观故意。 上述具体情节均被详细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 4-2. 对过往拍摄案件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手机取证发现的其他过往拍摄行为(另案部分),律师团队采取了承认事实并真诚悔罪的策略。 同时重点说明: 相关影像仅涉及一般公共场所可见范围; 身体暴露程度并不严重; 未涉及更加恶性的偷拍形式; 委托人此前没有任何同类前科或犯罪记录; 属于首次犯罪。 据此请求检察机关给予从宽处理。 4-3. 证明防止再犯的坚定意志 为了证明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客观材料,包括: 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结业证明; 心理咨询及治疗记录; 反省书及再犯预防计划等。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证明委托人正在主动纠正错误认知,并尽最大努力避免再次犯错。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量刑理由。 尽管本案涉及数十次拍摄行为,客观上并非轻微案件,但考虑到: 现场查获案件存在法律争议; 委托人对过往行为坦诚认罪; 系初犯且无前科; 已接受相关教育与心理辅导; 再犯风险较低; 最终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委托人因此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得以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有同类前科的公开猥亵及未提交身份信息案件中,成功争取缓刑判决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违反保密及身份信息提交义务)、公开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43条:身份信息提交义务等 《刑法》第245条:公开猥亵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审理机关 水原地方法院 结果 缓刑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因曾有性犯罪前科,被列为身份信息登记对象。但其在新购车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车辆信息,涉嫌违反身份信息登记义务。此后,又因在商铺内向店员裸露身体而被控公开猥亵。 温江律师团队详细说明了委托人并不知晓新增车辆需要补充登记的具体情况,并提交其在得知义务后立即主动完成登记的证据,以证明其并不存在轻视法律的态度。 同时,律师团队积极提交公开猥亵行为具有偶发性、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主动接受精神科治疗及心理咨询、完成性犯罪预防教育、承担家庭抚养责任并拥有稳定工作等材料,以证明其再犯风险较低。 最终,法院虽然考虑到委托人存在同类前科,仍作出从宽处理,对公开猥亵罪判处罚金80万韩元、对未提交身份信息行为判处罚金20万韩元,并对两项罚金均宣告缓刑2年。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过去曾涉及性犯罪案件,被依法列入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对象。 然而,在新购置车辆后,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辖区警察机关申报新增车辆信息,因此被认定涉嫌违反身份信息登记义务。 与此同时,某日深夜,委托人为解决生理需求进入一家商铺时,未能控制一时冲动,在店员面前裸露生殖器,因此又被以公开猥亵罪追究责任。 由于其本身已有性犯罪前科,在短时间内再次涉及性犯罪相关案件,面临被判处实刑等严重后果。在极度不安和绝望之下,委托人来到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 委托人本身已有同类性犯罪前科; 属于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对象; 再次涉及性犯罪相关案件; 因此,如何避免法院认定其再犯风险较高,并防止被判处实刑,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目标。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接受委托后,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立即着手挖掘案件中所有可供从宽考虑的情节,并全面整理量刑材料,以争取法院最大程度的宽大处理。 4-1. 主张未提交身份信息不具有故意性 律师团队详细说明: 委托人首次拥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车辆,对于新增车辆需要另行向警方申报登记这一义务并不了解。 更重要的是,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得知该义务后,委托人立即主动完成车辆信息补充登记。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 委托人并不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或蔑视法律的主观态度,其违法行为系对相关行政义务认识不足所致。 4-2. 说明公开猥亵行为的偶发性并达成和解 针对公开猥亵部分,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 案发当日,委托人因长时间驾驶及强烈生理不适等特殊情况,导致一时冲动而实施相关行为。 此外,律师团队积极促成与被害人的沟通。 委托人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歉意,并最终顺利达成和解。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不要求处罚意见书》,表明被害人已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委托人的刑事责任。 4-3. 证明积极预防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特别强调: 委托人并未将案件视为偶然失误,而是在积极解决自身问题。 为此,其主动: 接受精神健康医学科治疗; 持续参加专业心理咨询; 完成性犯罪预防教育课程; 阅读相关教育书籍并撰写读后感; 接受专业医生持续观察与指导。 律师团队同时提交了精神科医生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正在认真预防再犯。 4-4. 强调家庭责任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 委托人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需要抚养年幼子女及配偶。 同时,其长期保持稳定就业,工作表现良好。 律师团队强调,如果对其判处过重刑罚,不仅会影响委托人本人,也可能导致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和生活困境,因此恳请法院给予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辩护意见及量刑资料。 虽然委托人存在同类性犯罪前科,本案客观上属于不利情形,但法院综合考虑: 身份信息未申报行为缺乏明显恶意; 主动补充登记; 公开猥亵行为具有偶发性; 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持续接受治疗及教育; 再犯风险显著降低; 家庭及社会关系稳定; 最终作出较为罕见的从宽判决: 公开猥亵罪:罚金80万韩元,缓刑2年; 未提交身份信息罪:罚金20万韩元,缓刑2年。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并获得在社会中继续改过自新的机会。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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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嫌疑案件中,成功获得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及传播等)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拍摄、传播等行为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 结果 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健身场所更衣室内,将装有手机的背包放置于储物柜附近时,手机摄像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因此被怀疑偷拍他人。其在惊慌之下删除了相关视频,随后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而接受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指出,数字取证结果并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也没有传播意图;即使发生拍摄,从手机放置的位置及角度来看,也难以拍摄到足以引发性羞耻感的身体部位。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委托人主动配合调查、自愿提交手机接受取证、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完成性别认知教育及读书心得、即将赴海外进行博士后研究等材料,证明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遭受重大不利后果。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委托人作出了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长期受到严重压力和抑郁症困扰。 某日,其在运动设施更衣室内,不慎将手机摄像功能保持开启状态后放入背包中。 随后,委托人被怀疑拍摄他人。在极度慌张的情况下,其甚至未查看视频内容便直接将相关影像删除,反而因此被认定存在毁灭证据嫌疑,并接受警方关于偷拍行为的调查。 由于案件涉及性犯罪指控,一旦被判有罪,不仅可能留下刑事前科,还将导致其已经确定的海外博士后(Post-Doc)研究计划面临取消风险。 为了证明自身并无偷拍故意并争取从宽处理,委托人最终向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 涉案视频已被删除; 数字取证亦无法恢复相关内容; 缺乏能够直接证明偷拍行为的客观证据。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偷拍故意; 指出犯罪构成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从法律层面论证即使存在拍摄,也难以构成偷拍犯罪; 同时准备充分的量刑及从宽处理材料,以应对各种可能结果。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详细分析案件发生经过后,制定了“法律抗辩+量刑准备”的双轨辩护策略(Two-Track Strategy)。 4-1. 主张缺乏客观证据且无法特定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首先强调: 手机数字取证结果显示,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 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 手机位于背包内; 背包放置于储物柜区域; 拍摄角度和高度均受到限制。 即使确有拍摄发生,也极有可能仅拍摄到脚踝等极小范围身体部位。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该内容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足以引发性欲望或羞耻感的身体部位”,因此难以满足偷拍犯罪的构成要件。 4-2. 证明不存在偷拍故意及传播风险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委托人当时长期处于严重心理压力及抑郁状态。 手机摄像功能未关闭,仅属于疏忽大意所导致的失误,而非有计划地偷拍他人。 此外: 委托人并未查看拍摄内容; 发现问题后立即删除; 从未向任何人传播; 不存在传播准备行为。 因此,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来看,都难以认定其具有偷拍或散布影像的犯罪意图。 4-3. 展现真诚赔偿与恢复损害的努力 为了表达歉意并恢复与被害人的关系,律师团队积极采取赔偿与协调措施。 包括: 提交刑事调解申请书; 主动表达道歉意愿; 尽力促成损害恢复程序。 此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人冲突(涉及轻微肢体摩擦)也迅速达成和解。 因此,该关联案件最终以: “无公诉权(不起诉)” 处分结案。 4-4. 说明刑事处罚将导致重大人生损失 律师团队特别向检察机关说明: 委托人经过多年努力学习,已获得赴日本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Post-Doc)的机会。 然而,根据日本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 如果留下罚金刑以上的性犯罪前科,签证申请可能被拒绝。 这意味着: 海外研究计划将被取消; 长期学术准备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人生发展道路将受到重大影响。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对委托人给予教育与改正机会,比单纯刑事处罚更符合社会利益。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量刑材料后认为: 缺乏明确偷拍证据; 偷拍故意存在合理怀疑; 委托人积极配合调查; 真诚反省并主动接受教育; 不存在传播风险; 刑事处罚将造成过度且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 最终,检察机关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附条件教育课程结业之不起诉处分。 因此,委托人无需接受公开审判,也未留下刑事前科记录,最终顺利前往海外研究机构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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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拍案件中,成功争取罚金刑简易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偷拍)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拍摄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최정민 변호사 处理机关 议政府地方检察厅高阳支厅 结果 简易命令(罚金刑简易起诉) 时间 2026.03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使用智能手机偷拍多名不特定女性身体部位时被当场查获。随后在手机数字取证过程中,又发现了此前拍摄的多份影像资料,案件面临严厉处罚风险。 温江律师团队自侦查初期即全程参与数字取证程序,并积极协助委托人配合调查,甚至主动提交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相关行为事实,以充分体现其真诚悔罪态度。 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未向外传播拍摄影像、积极申请刑事调解以恢复损害、完成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及认知行为改善训练、无前科且承担家庭生计等有利材料。 最终,检察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正式审判,而是作出罚金700万韩元的简易起诉(申请简易命令)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一时好奇及错误的性冲动驱使,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使用智能手机偷拍多名不特定女性的身体部位。 其后被当场查获,并在后续手机数字取证过程中发现多份此前拍摄的影像资料。 由于被害人数较多且行为具有反复性,委托人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严重刑事处罚的风险。 深感后悔的委托人意识到自己的一时错误可能毁掉人生,同时其仍肩负家庭生计责任,因此希望争取从宽处理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最终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具有以下不利因素: 涉及多名被害人; 犯罪行为并非一次性发生; 数字取证发现多个拍摄影像; 社会对偷拍犯罪高度关注。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客观证明影像从未对外传播; 证明不存在二次伤害后果; 向侦查机关展现委托人的悔罪态度; 证明其具备充分的矫正和再社会化可能性; 争取避免正式审判及自由刑处罚。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性犯罪专案团队自接受委托后,即与委托人保持密切沟通,围绕减轻可责难性及争取从宽处理制定了全面辩护方案。 4-1. 从侦查初期开始全面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 律师团队全程陪同数字取证筛选程序,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的其他相关行为,律师团队并未采取隐瞒策略,而是建议委托人主动说明并自愿提交相关资料。 通过这一方式,充分向侦查机关展现了: 坦诚态度; 真诚悔过; 配合调查意愿。 4-2. 证明不存在传播行为及二次伤害 律师团队强调: 委托人拍摄后仅曾个人查看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 从未向第三人发送; 从未上传互联网; 从未在社交平台传播; 不存在任何实际扩散行为。 因此,本案并未产生数字性犯罪中最严重的传播型危害后果。 律师团队据此成功阻止案件进一步扩大评价。 4-3. 为恢复损害进行真诚努力 对于能够确认身份的被害人,律师团队积极推动损害恢复工作。 包括: 提交刑事调解申请; 主动表达道歉意愿; 努力促成赔偿及谅解程序。 此外,在被捕过程中发生的与第三人的轻微冲突(涉及伤害行为)也迅速达成和解。 因此,该关联案件最终以: “无公诉权处分” 提前终结。 4-4. 证明防止再犯的坚定努力 律师团队不仅提交了反省书,还协助委托人系统参加多项专业教育课程,包括: 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 认知行为改善训练; 守法教育课程; 性认知矫正项目。 通过上述培训,向检察机关证明: 委托人正在积极矫正错误性观念,并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4-5. 提交个人及家庭方面的有利情节 律师团队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大量量刑资料,重点说明: 委托人无同类犯罪前科; 属于初犯; 曾因建筑工地事故遭受严重伤害(包括膝关节手术); 长期承受身体及精神痛苦; 通过晚婚组建家庭后,一直以临时工身份努力维持家庭生活; 配偶出具求情书,承诺协助监督和教育。 上述材料充分体现: 家庭关系稳定; 社会联系牢固; 具有良好的社会复归条件。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书、量刑资料以及委托人的悔罪表现。 综合考虑: 主动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 无传播行为; 积极恢复损害; 接受再犯预防教育; 初犯且家庭责任重大; 具备较高矫正可能性; 最终决定:

강간불송치

前恋人强奸指控案件中,成功获得“不移送(证据不足、无嫌疑)”处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297条:强奸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阳川警察署 结果 不移送(无嫌疑) 时间 2026.02 案件摘要 委托人与曾经交往过的前女友重新见面,在共同用餐、饮酒后前往对方住所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控告人主张委托人利用其心理脆弱性进行威胁,以“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就离开”为由施加压力,从而构成强奸,并向警方提出控告。 温江律师团队通过案发当日便利店刷卡记录、双方前往住所的经过以及控告人在性关系发生前后的行为表现,证明双方关系并非在强制或压迫情境下发生。同时,律师团队详细指出控告人关于“害怕被独自留下”的陈述与其实际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并结合双方关系发展的全过程,说明控告可能是在复合期待落空后产生的结果。 最终,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的暴力或胁迫,因此作出证据不足、无嫌疑的不移送决定。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控告人曾有过短暂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 案发当天,两人因偶然机会重新见面,并一同用餐及饮酒。之后,双方自然地前往控告人的住所,并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事后,控告人主张: 委托人以“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就离开”为由,利用其害怕独自一人的心理弱点实施威胁,从而迫使其发生性关系,因此构成强奸。 面对这一严重刑事指控,委托人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实指控,为证明清白,遂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控告人所称的“害怕被独自留下”这一心理状态,是否属于足以使其无法反抗或显著难以反抗的程度; 以及委托人是否利用这一心理弱点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从而构成强奸罪。 换言之,本案关键在于: 委托人的言行是否达到《刑法》上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或胁迫程度。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后,重点围绕控告人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展开辩护。 4-1.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双方系自愿关系 律师团队收集并提交了案发当日的重要客观证据。 其中包括: 双方共同活动轨迹; 前往控告人住所的经过; 委托人在便利店购买避孕套的刷卡记录等。 上述证据表明: 双方在前往住所之前已存在进一步发展亲密关系的共同预期。 律师团队据此主张: 整个过程符合双方自愿交往和自然发展的情形,而非在强制或威胁环境下发生。 4-2. 揭示“恐惧与胁迫”主张中的矛盾 控告人主张: 其因害怕被独自留下而被迫接受性关系。 对此,律师团队指出多项与该说法明显矛盾的事实: ① 控告人曾在凌晨独自前往屋顶,并长时间吸烟;② 实际上是委托人担心控告人的状态而主动外出寻找;③ 控告人长期正常工作并维持社会生活。 律师团队认为: 从一般经验法则来看,上述行为与其所描述的极度恐惧状态并不相符。 因此,其关于“因恐惧而无法拒绝”的陈述可信性明显不足。 4-3. 分析双方关系及控告动机 律师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 在发生性关系前后,委托人均曾明确向控告人表示: 双方无法恢复恋爱关系。 基于此事实,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出: 控告人可能基于希望复合的心理而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在事后得知委托人明确拒绝复合后,产生失望、怨恨及被背叛感,进而提出刑事控告。 律师团队据此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对案件发生背景及控告动机进行了系统分析。 5. 案件结果 警方充分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客观证据后认为: 双方存在自愿接触和交往过程; 缺乏足以证明强制性交的客观证据; 无法认定委托人实施了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暴力或胁迫; 控告人陈述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因此,警方最终认定: 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并作出: 不移送(证据不足、无嫌疑)决定。 委托人因此成功摆脱严重刑事指控,维护了自身名誉与正常生活。 ■ 不移送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위계등간음

亲属性犯罪案件中,在被告全面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成功促成实刑判决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利用欺骗等手段实施奸淫)、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利用欺骗等手段实施猥亵)、违反《儿童福利法》(强迫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介绍或实施性骚扰等) 核心法律依据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7条:针对儿童、青少年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第2项:禁止行为规定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이지은 변호사 审理机关 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 结果 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在未成年时期,多次遭受亲属长辈实施的性犯罪侵害。然而,加害人在审判过程中以自身患有身体疾病为由,主张客观上不具备实施犯罪的能力,并全面否认全部指控。 温江律师团队重点证明了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性与一致性、被害人因特殊家庭关系而无法及时揭露犯罪事实的合理原因,以及加害人所称手术病史与其日常生活状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最终,法院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高度可信性,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并命令其接受性暴力治疗项目教育,同时禁止其在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就业。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被害人)自幼与加害人关系密切。 然而,这名亲属长辈利用自己作为成年人的优势地位,以及委托人年幼、难以拒绝长辈要求的特点,多次实施严重性侵害行为。 由于担心家庭关系破裂以及亲属之间产生严重矛盾,委托人长期将痛苦埋藏在心中,独自承受创伤。 后来,委托人鼓起勇气向家人说明遭遇并正式提起控告。 然而,加害人不仅没有承认错误,反而以身体疾病为借口,全面否认所有犯罪事实。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最终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害人代理律师参与案件处理。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 加害人以过去接受过手术治疗为由,主张自己在生理上根本不可能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并据此全面否认犯罪事实。 因此,本案的核心任务在于: 证明被害人陈述具有高度可信性; 证明加害人关于“无法实施犯罪”的辩解并不属实; 揭示其辩解中的矛盾与虚假之处; 最终促使法院作出严厉刑事处罚。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被害人专案团队针对加害人的全面否认态度,围绕证言可信性及加害人辩解的不合理性进行了系统论证。 4-1. 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性与可信性 律师团队重点向法院说明: 被害人对于案发经过的描述极其细致且始终一致。 例如: 当时闭眼状态下感受到的身体触觉; 衣物被脱下时发出的细微声音; 加害人的具体动作和姿势; 现场环境及细节变化。 上述内容均具有高度具体性。 律师团队强调: 这些细节并非凭空想象能够编造出来,而是只有亲身经历者才能作出的真实描述。 因此,应当充分认可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4-2. 合理解释为何迟迟未揭露受害事实 针对加害人质疑被害人长期未报案的问题,律师团队进行了详细说明。 由于加害人属于近亲属关系: 被害人年幼时缺乏应对能力; 担心家庭关系破裂; 害怕亲属间发生冲突; 长期承受心理压力。 因此,未能立即揭露犯罪事实完全符合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一般心理反应模式。 律师团队据此说明: 被害人延迟揭露并不会削弱其陈述的真实性。 4-3. 有力揭示加害人辩解中的矛盾 加害人辩称: 其曾接受膝关节手术,因此无法完成被害人所描述的相关动作和姿势。 对此,律师团队展开详细调查并发现: 相关手术发生于学生时代; 距离案发已有多年; 加害人平时正常参与高强度活动; 经常进行室内高尔夫等运动项目; 日常生活中不存在明显行动障碍。 律师团队据此指出: 加害人所谓“身体无法实施犯罪”的说法,与其实际生活状态明显不符。 因此,该辩解缺乏可信性。 4-4. 要求严厉处罚并指出二次伤害问题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被告不仅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反而以明显不合理的借口全面否认犯罪事实。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人,也使其家属再次承受巨大精神痛苦。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被害人代理意见书,强调: 被告毫无反省; 持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应依法给予与犯罪严重性相匹配的实刑处罚。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 法院认定: 被害人陈述具体、自然且具有高度可信性; 加害人关于身体状况的辩解存在明显矛盾; 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 有期徒刑4年; 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 5年内禁止在儿童、青少年相关机构就业。 通过该判决,被害人多年压抑的痛苦终于获得司法确认,也使加害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 判决书   查看更多成功案例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성폭법위반(비밀준수등)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未申报身份信息变更案件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违反保密及身份信息提交义务)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43条:身份信息提交义务 承办律师 배한진변호사, 신동주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结果 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作为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在迁移住所后依法应当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申报,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变更资料,因此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而被立案调查。 温江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说明,委托人并非故意逃避申报义务,而是因误解登记义务期限而产生单纯错误;同时提交其过去一直认真履行身份信息登记及变更申报义务的记录,并说明其积极配合调查、真诚反省、年龄尚轻且持续接受教育等从宽处理因素。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经过及各项量刑资料,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过去涉及刑事案件,被法院决定纳入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对象,并长期依法履行相关登记义务。 其后,委托人迁移住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应当在住所变更后20日内向辖区警察机关申报新的住址信息。 然而,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因此被认定涉嫌违反身份信息申报义务并被立案调查。 尽管其并无任何故意隐瞒或逃避监管的意图,但考虑到其本身属于身份信息登记对象,仍面临进一步刑事处罚的风险。 为争取宽大处理并避免再次受到刑事处罚,委托人最终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 证明未按期申报并非故意逃避法定义务; 证明属于对相关规定的误解或认识错误; 说明委托人一直以来均认真履行登记义务; 提供充分的个人成长及改过自新资料; 最终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与委托人进行深入访谈后,全面梳理案件发生经过,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及量刑材料。 4-1. 证明不存在故意逃避义务并说明误解原因 律师团队调查发现: 过去负责管理相关事项的警察工作人员曾向委托人作出过类似如下说明: “缓刑期间结束后,身份信息登记义务也会随之终止。” 基于这一理解,委托人误认为自己已经不再承担相关申报义务。 律师团队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 在过去数年间,委托人一直按要求完成身份信息登记及变更申报。 因此,本次未及时申报并非恶意规避法律义务,而是基于错误理解所导致的单纯失误。 4-2. 证明真诚悔过及积极配合调查 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说明: 委托人在案件调查初期即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全部调查程序。 同时提交了: 委托人亲笔撰写的反省书; 家属出具的求情书; 关于今后严格遵守法律义务的承诺材料。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体现: 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疏忽,并不存在再次违反义务的可能性。 4-3. 强调特殊从宽处理因素 律师团队特别指出: 委托人案发时年仅19周岁,仍处于人格及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 此外: 长期持续向公益组织(NGO)进行捐助; 一直努力成为守法且负责任的社会成员; 成长环境较为艰难; 长期受到抑郁症等精神健康问题困扰; 即便如此仍坚持学业并努力规划未来人生。 律师团队认为: 与其给予刑事处罚,不如通过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更符合个别预防和社会整体利益。 5.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意见及各项从宽处理材料后认为: 本案并非故意逃避身份信息登记义务; 委托人长期以来均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对违法结果具有深刻反省; 年龄尚轻且具备较高改善可能性; 持续接受教育并积极规划未来生活。 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决定: 对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新增刑事前科记录,并得以继续专注于学业,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 不起诉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被控类强奸、持械恐吓案件中,成功获得无嫌疑处分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毁坏财物、持械恐吓、类强奸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7条之2:类强奸罪 《韩国刑法》第284条:持械恐吓罪 《韩国刑法》第366条:毁坏财物罪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양혜리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 处理结果 毁坏财物:简易起诉(罚金刑) 持械恐吓:无嫌疑(证据不足) 类强奸:无嫌疑(证据不足)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因解除婚约,被前女友控告称其在交往期间曾持剪刀剪毁衣物进行威胁,并强行实施类强奸行为。 温江律师团队通过全面分析案发前后的 KakaoTalk 聊天记录、控告人的行为表现以及双方民事诉讼进展,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任何强制因素;同时指出,委托人虽然一时冲动剪毁衣物,但并未利用剪刀实施足以使对方产生生命、身体危险恐惧的威胁行为,因此不符合持械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本案刑事控告发生于婚约解除一年之后,且恰逢双方民事诉讼进行期间,具有借刑事程序向委托人施压、谋求民事诉讼优势的可能性。 最终,检察机关对类强奸及持械恐吓两项重罪均作出**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仅毁坏财物部分以罚金刑简易起诉结案。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女友交往期间曾准备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长期发生矛盾,最终婚约解除。 随后,对方向法院提起婚约解除相关民事诉讼,同时又提出刑事控告,主张: 委托人曾持剪刀剪毁其衣物,对其实施威胁(涉嫌持械恐吓及毁坏财物); 委托人曾违背其意愿,强行将生殖器插入其肛门(涉嫌类强奸)。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性犯罪及暴力犯罪指控,委托人面临极其严重的刑事风险。为了证明自身清白并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案件发生于恋爱关系期间的私人空间内,缺乏直接客观证据,因此案件主要依赖双方陈述。 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 揭示控告人陈述中的矛盾; 证明涉案性行为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证明不存在持械恐吓罪要求的“加害告知”; 分析刑事控告可能具有其他诉讼目的。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双方交往经过,仔细分析聊天记录及相关客观资料,并针对各项指控逐一展开法律辩护。 4-1. 就类强奸指控,否认存在强制性并质疑控告人陈述可信性 律师团队强调: 案发当天双方发生性关系完全基于双方自愿,是恋人之间自然发展的结果。 为证明这一点,律师团队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双方交往期间的大量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指出: 控告人平时对于性话题态度较为开放; 案发后双方仍同床休息; 次日双方仍像平时一样亲密交流; 控告人在所谓遭受强迫之后,仍继续推进双方婚礼准备。 律师团队认为: 如果控告人确实遭受强迫性的类强奸,其后续行为显然难以符合一般受害人的正常反应,因此其陈述可信性明显不足。 4-2. 就持械恐吓指控提出法律反驳 律师团队承认: 委托人在情绪激动时曾使用剪刀剪毁控告人的衣物。 但同时强调: 委托人从未将剪刀指向控告人; 从未挥舞剪刀进行威胁; 从未表示将伤害控告人的身体; 完全不存在针对生命、身体安全的现实危险告知。 律师团队援引多份法院判例指出: 仅仅剪毁物品,并不足以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持械恐吓罪。 因此,本案依法不符合持械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4-3. 指出刑事控告存在不纯目的 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 本案刑事控告并非发生于案发后,而是在事件发生约一年之后才突然提出。 更重要的是: 控告发生时,双方关于解除婚约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失赔偿民事诉讼正在进行。 律师团队据此向侦查机关说明: 控告人极有可能希望借助刑事案件对委托人形成压力,从而在民事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因此,应对控告内容保持更加谨慎的审查态度。 4-4. 就毁坏财物部分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剪毁衣物行为,律师团队并未否认事实。 委托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深刻反省。 同时,律师团队说明: 涉案衣物原本系委托人赠送; 行为发生于突然收到取消婚礼通知后的情绪失控状态; 属于偶发性的冲动行为; 事后已向对方诚恳道歉,并完成充分赔偿。 律师团队据此请求检察机关就毁坏财物部分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5. 案件结果 经过温江律师事务所的积极辩护: 类强奸:无嫌疑(证据不足) 持械恐吓:无嫌疑(证据不足) 毁坏财物:简易起诉(罚金刑) 在警方侦查阶段,律师团队即成功促成警方对类强奸及持械恐吓两项重罪提出不移送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同样认定: 类强奸罪证据不足; 持械恐吓罪证据不足; 两项重罪均作出无嫌疑处分,仅毁坏财物部分以罚金刑简易起诉结案。 委托人最终成功摆脱两项严重刑事犯罪指控,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洗清了不实的重大犯罪嫌疑。 ■ 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강제추행무죄

强制猥亵案中成功推翻一审有罪判决,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98条:强制猥亵罪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审理机关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处理结果 无罪(撤销原审判决)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曾担任自由职业讲师,后被一名曾接受其授课的学员控告,称其在授课过程中实施强制猥亵。一审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判处委托人罚金刑并附加保安处分。 温江律师团队注意到,被害人陈述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因此围绕陈述可信性展开全面辩护。律师团队制作了与案发现场尺寸完全一致的家具复原实验视频,并结合人体尺寸数据,证明控告人所描述的作案姿势在物理上根本无法实现。同时,通过韩国气象厅历史天气资料及双方聊天记录,逐一揭示控告人陈述中的矛盾及存在虚假控告可能性的情节。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依法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委托人无罪。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作为自由职业讲师开展教学工作期间,突然遭到曾接受其授课的一名学员控告。 控告人称,在授课过程中,委托人曾以“给予惩罚”为由,强行将其按倒在狭窄的教学家具上,并对其身体实施猥亵行为。 侦查机关及一审法院主要依据控告人的陈述,认定犯罪成立,并判处委托人罚金刑,同时命令接受相关保安处分。 突如其来的性犯罪定罪不仅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职业生涯,也几乎摧毁了其正常生活。 为了洗清冤屈、恢复名誉,委托人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 被害人陈述是唯一直接证据; 缺乏录像、录音或第三方目击等客观证据。 因此,上诉辩护的核心在于: 证明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 利用科学及客观资料证明所谓犯罪过程在物理上无法实现; 全面削弱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推翻一审有罪判决。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性犯罪专案团队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从客观证据、科学验证及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展开系统辩护。 4-1. 通过现场复原实验,证明所谓犯罪过程在物理上无法实现 控告人主张: 其与委托人共同坐在狭窄的教学家具上,随后被强行按倒并遭到猥亵。 对此,律师团队进行了大量客观测量工作。 首先,根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男女平均身体尺寸资料,并结合案发时双方衣物厚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计算结果表明: 双方根本无法同时坐入控告人所描述的狭小空间。 随后,律师团队专门找到与案发现场规格完全一致的家具,亲自拍摄现场复原实验视频,并向法院提交。 该视频直观证明: 控告人所描述的身体姿势及所谓犯罪过程,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 4-2. 利用官方气象资料揭示控告人陈述中的矛盾 控告人曾十分具体地描述: 案发当天的季节特征、天气状况以及双方穿着情况,并据此确定案发日期。 律师团队随后调取韩国气象厅保存的历史天气资料。 调查结果显示: 控告人所指日期当天的实际天气状况,与其描述存在明显矛盾。 律师团队据此指出: 如果案发日期记忆都与客观记录明显不符,则其整体陈述可信性值得怀疑。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 4-3. 说明虚假控告的可能性及控告人的异常行为 律师团队进一步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证据显示: 控告人在其声称遭受性侵之后,仍主动联系委托人申请继续接受课程。 此外,在课程结束相当长时间后,控告人又通过多个匿名账号持续向委托人发送毫无缘由的辱骂及带有威胁性质的信息。 律师团队据此认为: 上述行为与正常性侵被害人的一般反应明显不符。 同时,也说明控告人可能存在心理不稳定或其他异常因素,进而增加了虚假控告的可能性。 4-4. 指出一审程序存在侵害辩护权的问题 律师团队还指出: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控告人曾多次变更其关于案发时间的陈述。 然而,侦查机关及法院并未严格审查,而是自行调整犯罪时间范围,并据此变更起诉内容。 律师团队认为: 上述做法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防御权。 同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和严格证明原则。 因此,一审程序本身亦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5.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各项客观证据,包括: 现场复原实验视频; 人体尺寸分析资料; 韩国气象厅历史天气数据; 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最终认为: 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及一般经验法则存在诸多矛盾,仅凭其陈述,尚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 据此,法院依法: 撤销一审有罪判决; 改判委托人无罪。 最终,委托人在温江律师事务所坚持不懈的辩护下,成功洗清强制猥亵的不实指控,恢复了名誉,也保住了正常生活与职业发展。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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