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会说:
“当时明明是在双方同意下拍摄的,为什么后来对方却报警了?”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都会感到震惊、委屈,甚至认为:
“既然是双方自愿拍摄,就一定不会构成犯罪。”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
法院相信的不是双方事后的说法,而是客观证据。
因此,
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
在于能否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取得了对方的拍摄同意。
1. 必须区分”同意拍摄”与”同意传播”
首先,需要明确案件属于哪一种情况。
(1)对方否认曾同意拍摄
即:
被害人主张:
“我根本不知道当时正在拍摄。”
此时,
案件重点就在于:
拍摄当时,
对方是否已经知道正在拍摄,
并对此表示同意。
(2)同意拍摄,但不同意传播
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
对方承认:
当时确实同意拍摄,
但表示:
“我从来没有同意把视频发给别人,也没有同意上传网络。”
根据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2款,
即使拍摄经过双方同意,
未经同意传播(散布)该影像,仍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
认为:
“既然允许拍摄,就一定允许传播。”
这种想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2. 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同意拍摄”的客观证据
如果主张双方系自愿拍摄,
则应尽量保留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客观资料。
例如:
案发前后聊天记录
如:
- “昨天拍的视频我又看了一遍。”
- “视频拍得挺不错。”
如果 KakaoTalk(카카오톡)、短信等聊天内容能够证明:
双方都知道拍摄行为,
甚至对视频内容进行讨论,
这些都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视频本身的内容
如果视频中能够看到:
- 对方主动面对镜头;
- 摆姿势;
- 主动调整拍摄角度;
- 与拍摄者讨论拍摄内容;
这些情况,
都有可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默示同意的重要参考。
案发后的相处情况
例如:
拍摄结束后,
双方仍然:
- 正常聊天;
- 保持恋爱关系;
- 一起外出;
- 日常互动没有明显变化。
这些事实,
也可能影响法院对于:
“我是被偷拍,因此一直感到羞辱。”
这一说法可信性的判断。
3. 千万不要自行删除视频
很多人在得知自己被举报后,
第一反应就是:
删除视频。
事实上,
这是最应避免的行为之一。
(1)容易被怀疑毁灭证据
侦查机关可能认为:
“正因为心虚,所以才急着删除。”
进而认定:
存在毁灭证据的风险,
甚至影响案件后续程序。
(2)反而删除了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
如果视频本身能够体现:
- 对方知道正在拍摄;
- 对方主动配合拍摄;
那么,
视频反而可能成为证明双方自愿拍摄的重要证据。
自行删除,
等于主动放弃可能对自己有利的客观资料。
4. 建议采取的应对方向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调查程序,
通常建议尽快确认:
提前准备数字取证(디지털 포렌식)
由于警方后续很可能会进行数字取证,
很多已经删除的数据仍有可能被恢复。
因此,
与其自行处理资料,
不如先结合案件情况,
确认:
哪些内容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经过。
保持陈述一致
如果确实认为:
双方属于自愿拍摄,
则应围绕:
“双方明确同意拍摄”
这一核心事实,
结合聊天记录、视频内容及其他客观证据,
保持前后一致的陈述。
避免不同阶段出现相互矛盾的说法。
如涉嫌恶意举报,可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法律措施
如果存在证据表明:
对方明知事实并非如此,
却故意提出虚假刑事控告,
甚至借此索要金钱,
则根据具体事实,
可以进一步评估是否涉及诬告(무고죄)等法律问题。
具体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
仍需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
👨⚖️ 温强律师事务所(Ongang)律师建议
即使是在双方同意下拍摄的视频,
一旦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通常仍会围绕:
是否真正取得同意、
同意范围是否包括传播、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何,
进行全面审查。
因此,
所谓”同意拍摄”,
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主张,
而应尽可能转化为能够被法院采信的客观证据。
如果已经收到警方调查通知,
建议尽早整理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