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取款人为何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我不知道”为什么说不通?

电信诈骗取款人为何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我不知道”为什么说不通?

在韩国,因”高薪兼职””快递代收””货款代转”等名义收取现金、再转账给他人的人,事后往往才发现自己经手的钱是电信诈骗(보이스피싱)赃款。警方找上门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真的不知道这是诈骗”。但从近年韩国法院的判决来看,这句话单独说出来,很难让自己脱身。

三行摘要 韩国刑法上并不要求取款人对整个诈骗计划知情,只要能证明其”认识到可能是诈骗、却仍旧接受这种可能性并继续行动”,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未必故意)而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通常不看取款人是否口头承认知情,而是综合招聘方式、报酬水平、操作流程等客观情形来推断其内心状态。 “完全没有任何异常、纯粹被蒙在鼓里”仍有可能被判无罪,但举证责任在检方,取款人自己无法证明”合理怀疑”并不等于无罪。

间接故意(未필적고의)到底是什么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认识到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仍然接受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这是韩国法院在刑法总则”故意”原则下,长期通过判例确立的一个类型,用来和”确定故意”(明确知道并追求结果)以及”有认识的过失”(虽然想到过风险,但相信不会发生)区分开。

三者的界限并不在”是否想到过”,而在”想到之后是什么态度”。同样是想到”这笔钱可能来路不正”,如果心里想的是”应该不会吧”,属于有认识的过失;如果想的是”就算是,也无所谓,先做了再说”,就落入间接故意的范围。这个区别听起来细微,但在法庭上,恰恰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电信诈骗取款人为何常被认定为间接故意

取款人这个角色,在诈骗集团的分工里通常处于末端——不接触受害人、不参与话术设计,很多人甚至真的不清楚上游具体是怎么运作的。但法院近年的判断逻辑是:不需要证明取款人清楚整条犯罪链条,只需要证明他对”自己在协助某种非正常、有问题的资金流转”有基本认识。

从公开报道的案例看,法院会重点关注几类客观情形。

一位31岁男性通过求职网站应聘”高薪兼职”,两个月内直接与8名被害人见面收取现金,累计约1.7亿韩元,并向被害人出示金融监督院院长名义的文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二审改判无罪,但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即便没有直接认识到犯罪的具体连接环节,只要业务方式明显不合常规、犯罪迹象足够明显,仍可以间接故意追究刑事责任(아주경제 보도 기준, 정확한 사건번호는 확인 필요)。

另一起案件中,一名50多岁女性在两个月间收取现金超过2亿韩元,同样以”不知情”进行抗辩。法院结合其社会阅历,认定她本应能够察觉自己在参与犯罪,最终虽然免于实刑,仍被判处缓刑3年(뉴스1 보도 기준)。

还有一起案件,被告人经”高薪兼职”广告应聘,收下他人名义的银行卡和存折,按指示提取被害人汇入的钱款、扣除报酬后转给指定账户,涉及18名被害人、约3300万韩元。法院认为,取款人在整个犯罪收益变现过程中扮演的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被告人对此是有认识的,”只是照指示做事”的说法未被采信(로톡 케이스렌즈 기준)。

综合这几类案件,法院常见的判断切入点大致包括:

法院常关注的情形 为何构成疑点
招聘方式异常(网络高薪兼职、无正式面签、无劳动合同) 正规工作极少以这种方式招人处理现金
报酬明显高于正常代收代付行情 高报酬本身是风险信号
使用他人名义的银行卡、存折操作 正常业务不需要借用他人账户
要求在ATM分多次、向陌生账户转账 属于典型的洗钱操作手法,而非正常汇款
收取陌生人大额现金却不核实身份、不留存凭证 正规业务通常会有身份核实与单据
收到平台或他人关于电信诈骗的提示后仍继续操作 提示已经触发认识可能性,之后的行为更难解释为”完全不知情”

这些情形单独出现,不一定足以认定间接故意;但多项同时存在,法院倾向于认为行为人至少应当有所怀疑,进而以此推断其内心接受了这种可能性。

“我不知道”为什么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问题的核心在于,间接故意的认定从来不依赖被告人自己”承认知情”。如果只有被告人自己说了算,几乎没有人会承认。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这也是”我不知道”这句话本身很难单独构成有效抗辩的原因:它否定的是一个法院原本就不需要直接证明的事实(是否明确知道),却回避不了法院真正要看的部分(有没有理由怀疑、怀疑之后如何选择)。

不过这不等于”只要有疑点就一律有罪”。据判例研究文章分析,间接故意的举证责任仍然在检方一方,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如果被告人是经过正常求职流程受雇、只是反复执行上级指示,法院也可能认为其确实难以轻易意识到自己在参与犯罪(법조신문 판례평석 기준)。也就是说,”单纯的怀疑”和”接受这种怀疑继续行动”之间,仍然存在需要具体证据支撑的距离,并非所有取款人都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

已经卷入这类案件,应该怎么办

如果已经因为类似情况被警方联系或立案调查,比起反复强调”我真的不知道”,更重要的是尽早厘清自己当时接触到的具体信息——招聘渠道、沟通记录、报酬约定、操作指示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的关键材料。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高度依赖具体事实和证据,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结合自身经历判断可能的辩护方向。

常见问题

只操作了一次,也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吗? 次数本身不是唯一标准。即使只有一次,如果当时的招聘方式、报酬水平、操作流程等已经存在明显异常,法院仍可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应当有所认识。但反复、多次操作通常会被视为强化认识的因素之一。

被人以”威胁””欺骗”手段要求配合,可以免责吗? 如果确实存在被胁迫、被欺骗而不知情操作的情况,理论上可以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提出,但这类情况需要具体证据支撑,仅凭口头陈述很难被采信,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评估。

取款人和诈骗集团其他成员的处罚一样吗? 不一样。量刑会结合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的角色、参与程度、涉案金额、是否自首、是否协助追赃退赔等因素综合判断,取款人与话术设计者、上游组织者通常适用不同的量刑考量。

在韩留学生或务工人员因”兼职”卷入这类案件,情况会有不同吗? 认定标准本身不会因身份而改变,法院同样会审查其对招聘方式、操作要求等是否存在认识可能性。但语言、文化差异有时会影响对招聘信息异常之处的判断能力,这类具体情况在实际案件中可以作为辩护时说明的背景因素之一。

已经被警方要求做笔录,现在应该怎么做? 建议在正式陈述前先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协助,尤其是笔录内容往往会成为后续认定间接故意的重要依据,事先厘清事实经过有助于准确陈述。


如果已经涉入电信诈骗相关案件,建议尽早整理自己接触到的招聘信息、沟通记录和操作指示,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判断具体情况。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有检察官从业经验,可从侦查和公诉角度分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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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只操作了一次,也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吗? A: 次数本身不是唯一标准。即使只有一次,如果当时的招聘方式、报酬水平、操作流程等已经存在明显异常,法院仍可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应当有所认识。但反复、多次操作通常会被视为强化认识的因素之一。
  2. Q: 被人以”威胁””欺骗”手段要求配合,可以免责吗? A: 如果确实存在被胁迫、被欺骗而不知情操作的情况,理论上可以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提出,但这类情况需要具体证据支撑,仅凭口头陈述很难被采信,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评估。
  3. Q: 取款人和诈骗集团其他成员的处罚一样吗? A: 不一样。量刑会结合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的角色、参与程度、涉案金额、是否自首、是否协助追赃退赔等因素综合判断,取款人与话术设计者、上游组织者通常适用不同的量刑考量。
  4. Q: 在韩留学生或务工人员因”兼职”卷入这类案件,情况会有不同吗? A: 认定标准本身不会因身份而改变,法院同样会审查其对招聘方式、操作要求等是否存在认识可能性。但语言、文化差异有时会影响对招聘信息异常之处的判断能力,这类具体情况在实际案件中可以作为辩护时说明的背景因素之一。
  5. Q: 已经被警方要求做笔录,现在应该怎么做? A: 建议在正式陈述前先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协助,尤其是笔录内容往往会成为后续认定间接故意的重要依据,事先厘清事实经过有助于准确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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