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强奸罪(韩国《刑法》第297条之2)**于2013年新增设立。
该罪名主要用于处罚那些比强制猥亵情节更严重,但又不符合传统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性犯罪行为。
其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使用暴力或胁迫(犯罪手段)
与强奸罪相同,行为人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并以暴力或者胁迫作为实施手段。
通常判断标准包括:
- 暴力、胁迫足以使被害人无法反抗;
- 或者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
近年来,韩国法院的判例也逐渐认为:
即使没有明显殴打,如果行为是在突然袭击、强制控制身体、令对方无法摆脱的情形下实施,也可能被认定符合暴力、胁迫的要件。
2. 实施法律规定的性侵害行为
准强奸罪最大的特点,在于插入的位置以及插入方式。
韩国法律主要规定以下两种情形:
(1)以身体部位(生殖器除外)或器具插入
例如:
- 手指;
- 身体其他部位;
- 器具等,
插入被害人的:
- 阴道;
- 肛门。
(2)以生殖器插入阴道以外的身体部位
即:
行为人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
- 口腔;
- 肛门;
- 其他非阴道部位。
因此,即使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阴茎与阴道性交,只要符合上述方式,并伴随暴力或胁迫,也可能构成准强奸罪。
3. 主观故意
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故意。
也就是说:
明知自己利用暴力或胁迫实施上述性行为,并仍然实施。
实践中较常见的争议包括:
如果没有暴力或胁迫,而只是突然触碰身体或者试图插入身体,
则案件究竟属于:
- 强制猥亵罪(강제추행)
- 还是准强奸罪(유사강간죄)
往往成为案件的重要法律争点。
由于两项罪名的法定刑差距较大,因此侦查阶段如何认定罪名,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 准强奸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比较
| 项目 | 强制猥亵罪 | 准强奸罪 | 强奸罪 |
|---|---|---|---|
| 行为方式 | 实施足以引起性羞耻感的身体接触 | 生殖器插入口腔、肛门,或以身体部位、器具插入阴道、肛门 | 生殖器与阴道性交 |
| 法定刑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罚金 | 2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是否可以判处罚金 | 可以(最高1,500万韩元)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温强律师事务所(Ongang)律师建议
准强奸罪没有单独判处罚金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认定有罪,法定刑即从有期徒刑开始,不存在仅处罚金即可结案的情形。
实践中,不少案件中当事人承认发生了相关行为,但主张:
- “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
- “属于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
对此,法院通常不仅会审查双方陈述,还会综合考虑:
- 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
- 案发前后的聊天记录;
- 现场情况;
- 监控录像(CCTV);
- 双方关系及其他客观证据。
因此,如果案件存在争议,应当在调查初期尽早整理事实经过,并结合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争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