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会问:
“我当时只是生气,假装说自己有视频,实际上根本没有偷拍视频,这样也会构成犯罪吗?”
然而,法律上的判断往往比一般人想象得更加严格。
1. 即使没有视频,也可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使对方产生恐惧
根据《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之3(利用偷拍视频等实施恐吓、强迫),
利用偷拍视频等对他人实施恐吓的,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
法院判断该罪是否成立时,
重点并不完全在于:
偷拍视频是否真实存在。
而是更加关注:
被害人是否相信视频真实存在,并因此产生恐惧。
例如:
如果行为人表示:
“我有你的照片(视频),如果你不照我说的做,我就把它公开。”
即使实际上并没有相关视频,
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已经属于:
以散布隐私内容相威胁(告知危害,해악의 고지)。
如果因此使对方陷入恐惧,
影响其意思自由,
仍有可能适用本罪。
2. 法定处罚远重于普通恐吓罪
普通恐吓罪(협박죄)
在一定情况下属于告诉乃论性质,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能影响是否处罚。
但:
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촬영물이용협박죄)
属于性犯罪。
因此:
即使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仍可能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则上没有罚金刑。
如果同时构成强迫罪(강요죄)
例如:
通过上述威胁,
迫使对方:
- 做本来没有义务做的事情;
- 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则还可能同时构成:
强迫罪(강요죄)。
此时,
法定刑可能提高至: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实际上没有视频”会不会成为有利因素?
虽然不存在视频,
不能当然排除犯罪成立,
但在量刑阶段,
仍可能作为酌情考虑因素。
例如:
(1)没有真实散布风险
由于根本不存在视频,
客观上不存在真正传播隐私内容的危险,
法院可能认为:
案件危害性相对较轻。
(2)争取变更适用罪名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律师可能尝试主张:
本案并不符合《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而仅属于《韩国刑法》上的普通恐吓罪。
如果法院采纳,
处罚通常会明显轻于利用偷拍视频实施恐吓罪。
当然,
最终仍需结合:
- 具体言辞内容;
- 双方关系;
- 行为经过;
- 是否具有散布视频的真实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
4. 如果属于被误解的情况,应重点准备哪些辩护内容?
如果实际上没有任何视频,
却因涉嫌本罪接受调查,
通常需要重点说明:
否认犯罪故意
例如说明:
自己并没有:
-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的真实意图;
- 借此羞辱对方的目的;
而只是因为一时情绪激动,
说出了不恰当的话。
通过数字取证证明视频从未存在
如果经过数字取证(디지털 포렌식)能够证明:
自己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中:
- 从未制作;
- 从未保存;
- 从未持有;
相关视频,
则可能成为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客观依据。
👨⚖️ 温强律师事务所(Ongang)律师建议
韩国法律认为,
即使只是假装自己持有偷拍视频,
如果足以使他人陷入严重恐惧,
也可能属于应受处罚的性犯罪行为。
因此,
不要因为”实际上没有视频”而掉以轻心。
案件处理中,
更重要的是结合具体事实,
说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行为背景以及是否具有传播视频的故意。
此外,
数字取证结果、聊天记录及其他客观证据,
都可能对案件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如已收到警方调查通知,
建议尽早梳理相关事实与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