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被指控在获得告发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机拍摄视频,并复制持有拍摄告发人熟睡画面的视频,还多次触碰告发人阴部实施猥亵,因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所拍摄的影像是在获得告发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且从未散布或复制,因此本就不属于非法拍摄物;至于强制猥亵部分,双方当时是恋人关系,彼此间存在身体接触,因此在法理上不构成强制猥亵行为,须就此主张并争取获得无嫌疑认定。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警方调查前通过模拟问询厘清事实关系,同时参与取证甄选程序,证明委托人并未散布或复制经告发人同意拍摄的视频。此后,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主张:
1. 委托人与告发人是恋人关系,告发人所主张的拍摄内容是经过同意拍摄的视频,不构成非法拍摄;
2. 委托人从未复制或散布所拍摄的视频,告发人本身也知悉持有该视频的情况;
3. 双方当时是恋人关系,存在自然而然的身体接触,该情况在法理上不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4. 告发人与委托人分手后存在诬告委托人的动机。
律师团据此有力主张委托人被举报之事在法理上并不构成犯罪。
经温强如此努力,警方认为委托人与告发人当时系恋人关系,该行为属自然身体接触的延续,不构成强制猥亵,且缺乏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委托人拍摄告发人的视频系双方合意下拍摄,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散布或复制行为,缺乏认定非法拍摄等事实的证据,遂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处分。
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