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甲.准类似强奸
委托人在告发人住处与受害人一同睡觉期间,趁告发人熟睡之机,将手指插入受害人性器官,以此方式对受害人实施了准类似强奸。
乙.强制猥亵
委托人在一栋废弃建筑内与受害人一同化妆并拍摄照片时,被指控用手掌多次拍打告发人的胸部部位实施猥亵,因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自己从未对告发人实施准类似强奸或强制猥亵,该事实根本不存在,须从法理上主张不构成强奸等嫌疑,争取获得无嫌疑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分析了告发人的警方陈述、聊天记录等各项证据,通过律师意见书系统性地展开弹劾告发人陈述可信度的策略。
律师团首先以最高法院判例(2024年1月4日宣判2023道13081号)为依据,指出仅凭告发人陈述作为唯一证据时存在的法理局限性。律师团尤其详细分析了案发当日各时段的具体情况,着重指出:告发人主张上午遭受强奸侵害,却在同一天晚上邀请委托人到自己家中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矛盾。
此外,律师团提出案发前一天双方曾在合意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强调委托人并无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律师团还指出举报书中的陈述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无法区分究竟属于强奸未遂、准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以此证明陈述缺乏具体性;针对告发人所提及的道歉言语,律师团主张这只是对告发人以推特曝光相威胁所作出的防御性回应,并援引类似判例(仁川地方法院2023高合201号、大田地方法院2020高合497号、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2021高单3940号)加以佐证。
尤其针对准强奸罪核心构成要件——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律师团依据告发人陈述中“曾睁开眼睛问委托人在做什么”这一内容,援引最高法院判例(2018道7190号),从法理上论证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如此综合运用法理依据、情况证据及判例分析,系统展开反驳公诉事实不当性的辩护策略。
■ 结果
综合审查上述各项情况后,警方作出如下判断。
首先,关于准类似强奸嫌疑,并未确认存在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暴行或胁迫的情况。此外,警方认为仅凭“未经同意”尝试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法律依据不足以适用强制猥亵或强奸未遂嫌疑。
关于强制猥亵嫌疑,虽然确认委托人曾用手掌接触受害人的胸部及背部部位,但查明这是受害人先以脚踢臀部等带有玩闹性质的身体接触引发,委托人在互动过程中做出的反应所致。尤其该事件发生后,双方并未发生任何争执,而是一同用餐后各自回家,并未表现出一般强制猥亵案件中常见的加害人—受害人关系特征。
综合上述各项情况,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委托人作出了 不移送(无嫌疑) 处分。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