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控告人是性伴侣关系,平时二人先到啤酒屋喝酒,之后再进入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委托人与控告人的性关系模式与他人相比较为特殊:具体而言,委托人恳求控告人发生性关系时,控告人会持续拒绝,最后才勉强应允并发生关系。
案发当天,委托人在旅馆像往常一样恳求控告人发生性关系,控告人没有应允并明确表示拒绝。委托人如往常一样将控告人带到床上,但控告人持续拒绝,二人最终未发生性关系,随后因旅馆费用结算等问题发生争执,声调渐高。
心生不快的控告人对委托人称“你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我要以强奸未遂举报你”,随即报警。警察出动到旅馆,委托人以强奸未遂嫌疑被立案。
■ 案件争议焦点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为了强奸而将其拖到床上,抓住其双臂进行压制并试图强奸”,而委托人确实存在将控告人带到床上的事实。因此,委托人是否真的具有强奸控告人的意思,即其故意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 争议焦点的解决
委托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进行了录音。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仔细分析委托人的录音文件,找到了控告人所指认的强奸罪着手实行区间——“委托人将控告人带到床上的部分”,并在该区间捕捉到控告人与委托人平静对话的录音。
据此,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以录音文件为依据,向侦查机关主张并证明:委托人虽确实将控告人带到床上,但不存在抓住其双臂等压制行为。最终,侦查机关对委托人作出了不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