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告诉人是在公司聚餐场合偶然相识,虽非正式恋人关系,但曾一同开车郊游,圣诞节也曾见面,逐渐成为偶尔约会的关系。
告诉人最后一次到访委托人家中时,双方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告诉人主张,当时自己并不情愿,曾推开委托人的身体进行反抗,但委托人仍强行脱下其内衣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遂以强奸罪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对告诉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以及告诉人陈述的可信度如何。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与委托人面谈,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着重强调:双方此前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此后仍维持着亲密关系;案发当日,告诉人也是自愿开车前往委托人家中,目的是留宿过夜。
此外,律师团还通过前后各种情节,反驳了告诉人主张案发当时并未醉酒的说法;针对告诉人所称因醉酒而未能有效反抗的主张,律师团进一步指出:《刑法》对准强奸另行作出了规定,若过度放宽解释强奸罪中”暴力、胁迫”的原本含义,则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及刑罚规定限缩解释的原则。
最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大部分采纳了律师团所主张的情节,对委托人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