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彼此心存好感的异性告诉人一同饮酒,自然而然地发生了肢体接触。此后二人前往练歌房,一同唱歌过程中委托人碰触到了告诉人的胸部。委托人当即表示歉意,但告诉人主张自酒吧起持续的身体接触让自己感到性方面的羞耻感,遂以强制猥亵为由对委托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自己并非出于猥亵目的触碰告诉人的身体,而是在彼此心存好感的状态下自然发生的肢体接触;触碰到告诉人胸部一事,也是不小心失误造成的接触。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如委托人所述,案发当时的接触确实是出于失误。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与委托人面谈,取得了酒吧监控录像、街道监控录像、KakaoTalk聊天记录等能够间接佐证委托人主张的客观证据。
通过取得的酒吧监控录像确认,与告诉人所称感到性方面羞耻感的主张不同,告诉人是主动先坐到委托人的膝盖上。此外,结合二人走出酒吧沿街步行时委托人为告诉人整理围巾的画面,以及走出投币练歌房后二人手牵手一同前往地铁站的画面等情节,律师团有力主张委托人并未违背告诉人的意愿强行实施猥亵。
此外,还主张:当告诉人对肢体接触表现出不悦时,委托人立即通过聊天软件表示歉意;委托人当时认为双方关系已发展为恋人关系,因此并无实施猥亵的故意,只是发生了轻微的肢体接触。
最终,警方侦查阶段全盘采纳了律师所主张的理由,作出嫌疑不成立(证据不足)的不予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