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案件事实)
本案发生于一次演出相关聚会结束后的返程途中。被告因醉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强制猥亵,致使被害人受伤,经诊断需接受约三周治疗,因此被依法起诉。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此后,被告再次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案件长期持续,被害人不仅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还不得不长期承受诉讼带来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害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律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上诉事由,以及被告关于醉酒状态、行为具有偶发性、猥亵情节较轻等主张,是否足以影响原判的量刑。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与协助
作为被害人代理律师,温强律师事务所围绕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主张依法驳回被告向大法院提出的上诉。
1. 论证被告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律师团队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3条,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法定情形。而本案被告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据此提起上诉的范围。
据此,律师团队认为,被告提出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其目的仅在于拖延诉讼程序及延长未决羁押期间,不应获得支持。
2. 强调被害人陈述始终一致及实际损害
律师团队向法院详细说明,被害人至今仍因本案长期承受焦虑、恐惧及情绪调节困难等心理创伤,并因此不得不离开长期从事的戏剧行业,对其人生和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充分反映了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
3. 全面反驳被告的辩解
针对被告提出的醉酒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并无猥亵故意、相关行为仅系帮助被害人回家而产生误会等辩解,律师团队指出,上述问题均已在一审及二审中得到充分审理,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量刑的认定并无任何不当。
同时,律师团队强调,即使被告主张其行为并非出于性目的,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瞬间行为,该行为仍然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并已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不影响犯罪成立。
4. 明确传达被害人拒绝和解的意愿
虽然被告在二审期间追加缴纳了供托金(法院保管赔偿金),但律师团队向法院明确表示,被害人始终拒绝接受和解,并坚持请求依法严惩被告。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真诚悔罪,而不足以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温强律师事务所通过全面、专业的法律意见,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
■ 案件结果
韩国大法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最终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功阻止了被告以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拖延案件进程,实现了司法公正。
■ 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