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拥挤猥亵罪,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被控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而被起诉。案发当时被害人指认了委托人并作出陈述,但委托人对指控予以坚决否认。一审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不足、缺乏客观证据为由,判处无罪。然而检方以被害人陈述及犯人辨认程序合法为由提起上诉,委托人为应对法律程序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公共场所拥挤猥亵罪,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二审中,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及犯人辨认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 公共场所拥挤猥亵罪,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在二审中维持委托人无罪判决,进行了缜密的法理审查及证据分析。
1. 证明被害人陈述可信度不足
– 强调被害人案发当时并未清楚目睹委托人面容,系统整理了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屡次反复的事实。
– 被害人曾指认所谓身穿某颜色衣物的加害人,但经查明委托人案发当日所穿衣物颜色实际不同,通过明确区分两种颜色的差异,有说服力地主张被害人的陈述不过是主观推测。
2. 指出犯人辨认程序不当
– 指出承办侦查员采用了仅向被害人单独出示委托人照片的”单人指认(Show-up)”方式进行犯人辨认,强调该程序不符合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标准。
– 通过证明被害人指认委托人的过程中存在侦查员的暗示及确认偏误的介入,从法理上反驳了被害人辨认结果的可信性。
3. 强调缺乏客观证据
– 证明案发当时公交车内监控录像因被乘客遮挡,难以确定案发场面及犯人。
– 向审判部明确说明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人涉案的客观证据。
4. 展开法理论证
– 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提出二审所要求的证明责任标准,从逻辑上反驳检方上诉理由在法理上说服力不足。
– 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从法理上论证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能认定有罪。
温强在二审全程持续沟通,致力于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并提供法律协助。同时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及缜密的法理审查,成功说服了审判部。
■ 公共场所拥挤猥亵罪,结果
二审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委托人得以摆脱法律风险,证明了自身的清白。
■ 公共场所拥挤猥亵罪,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