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及事后行为引发的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特殊胁迫、特殊暴行、特殊财物损坏等指控

结案日期 : 2025-06-16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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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及事后跟随对方车辆、鸣笛等行为,被以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特殊胁迫、特殊暴行、特殊财物损坏等嫌疑立案调查。

委托人否认各起事故存在故意,并主张事后行为也并非出于威胁目的,申诉冤屈,为在警方侦查阶段获得积极的法律协助,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及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以及事后行为是否构成特殊胁迫或特殊暴行。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自案件初期便通过与委托人面谈仔细了解案发经过,并彻底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行车记录仪影像、事故相关文件等)。

1. 关于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嫌疑:主张委托人的交通事故并非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引发,而是因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或驾驶不熟练等原因导致的过失事故。并以委托人平素的驾驶习惯、事故发生地点系日常通行路线而非常见保险诈骗作案地点,以及委托人事后并未积极介入保险处理或强迫对方申请保险理赔等为依据,有力辩护称不存在保险诈骗的故意。

2. 关于特殊胁迫及特殊暴行嫌疑:主张委托人事故后跟随对方车辆或使用喇叭的行为,并非出于威胁或报复目的,而是为了对对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提出抗议,并引导对方留在现场以便警方采取适当处置。并通过行车记录仪影像分析等,证明委托人实际行为在法理上并未达到构成特殊胁迫或特殊暴行程度的有形力行使,且被害人所主张的受威胁感受也与客观情况不符。

3. 指出证据不足:指出警方所主张的嫌疑事实证据不足,尤其指出特殊胁迫及特殊暴行部分仅依赖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请求基于客观证据作出判断。

 

■ 结果

在法务法人温强系统而积极的辩护之下,检察机关就委托人涉嫌的甲、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乙、特殊胁迫,丙、特殊暴行等嫌疑,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嫌疑处分。丁、特殊财物损坏嫌疑则被作出简易起诉(罚金1000万韩元)处分,这一结果仅认定了最初被适用的多项嫌疑中的极少部分,委托人得以摆脱最为严重的保险诈骗及特殊犯罪嫌疑,将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降到最低。

 

■ 案件结果资料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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