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案发前一天服用了经处方开具的精神药品等药物后驾车。到达目的地尝试停车时,突然感到恶心眩晕,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撞上了柱壁、消防器材箱以及两辆车辆,因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接受调查。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可能被怀疑明知或应知自己因药物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仍在困难状态下尝试驾驶。由于服药是在案发前一天而非当天,无法预见药物带来的影响,且该药物是按照正常处方服用的,就这两点积极说明是本案的关键。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主张:①嫌疑人自愿提交了尿液及毛发样本,精密检测结果仅检出经正当处方服用的药物成分;②仅凭前一天服用的剂量,难以预见会对第二天产生特别影响;③确认出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显示委托人以非常正常的状态开始行驶;④侦查机关未能证明服药时间与案发时间十分接近等。
上述积极主张被采纳,针对上述嫌疑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无嫌疑(证据不足)处分,委托人得以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