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多次要求其提供引发性羞耻感的照片及视频,被害人拒绝后,委托人以将散布已收到的拍摄物为由进行威胁,因而涉嫌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制作·散布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等)等,委托人为争取数字性犯罪无嫌疑结果,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被害人系通过社交软件结识。
委托人确实曾要求对方发送特定身体部位的照片及视频等,但从未以散布为由进行威胁(数字性犯罪无嫌疑),且被害人当时自称成年人,委托人对其属于未成年人这一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需要以证据资料为基础,主张举报内容存在夸大不实之处,力争数字性犯罪无嫌疑。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主张数字性犯罪无嫌疑:委托人确曾要求被害人发送令其感到羞耻的照片,但从未进行威胁;委托人并未意识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等。
最终,警方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就该数字性犯罪作出不移送(无嫌疑)决定,委托人得以安心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