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害人通过网络媒介相识,被害人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年龄。委托人在车内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抚摸等性行为,因而被被害人以类似强奸嫌疑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承认曾触摸被害人身体部位及阴部,但否认曾将手指插入其阴部内,同时需要向侦查机关充分说明其当时并不知悉被害人未满16周岁这一事实。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收集了案发当日具体事实关系的详细材料,据此积极提出意见: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是自然的肢体接触;案发时间及地点系人员往来频繁之处;被害人当时正值生理期,客观上无法被插入手指;被害人尚未满16周岁,对性行为的认知程度较低,存在因误解而夸大陈述的可能性等。
最终,委托人就类似强奸部分获得不起诉处分,仅以违反《儿童福利法》(强迫及媒介淫行、性骚扰)嫌疑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