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男友提议前往海外工作,因此前往中国,跟随作为主犯的男友加入电话诈骗组织,从事话务员角色。
此后,本案组织共犯相继被羁押,水原地方检察厅基于委托人涉嫌加入犯罪团体、参与犯罪团体活动的嫌疑事实申请了拘留令。
为此,委托人自侦查阶段起便前来委托本所法务法人温强,在法院决定是否予以羁押的”拘留令实质审查”过程中也获得了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虽对参与电话诈骗行为并无明确认知,但就作案当时本应怀疑自己正参与电话诈骗行为这一层面,承认存在未必故意。
但就嫌疑人”责任范围”的法理层面而言,➊就加入及参与犯罪团体嫌疑而言,在本案组织不构成”犯罪团体”的前提下,能否认定委托人加入并参与了犯罪团体;➋根据委托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及对犯罪的贡献程度限制责任范围的必要性,成为争议问题。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受委托后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自首书,表明积极配合侦查的意愿。尽管如此,在对委托人申请拘留令当时,本案组织大部分成员已被羁押。
为此,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在拘留令实质审查过程中,既提出上述法理层面的问题,同时就委托人➊现已在本人住所办理迁入登记,今后也将在同一住所诚实生活;➋已承认全部嫌疑,完全不存在逃跑及销毁证据之虞;➌已向侦查机关提交自首书;➍若委托人在不予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将更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情节撰写意见书提交并积极辩护。
此外,还指出本案拘留令所载犯罪事实内容与犯罪一览表记载内容不一致,据此提出因未能特定使委托人得以行使合理辩护权,本案拘留令申请有必要予以驳回。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上述主张,认定无羁押侦查嫌疑人的必要性,驳回了本案拘留令申请,委托人得以在不予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及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