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概要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传播等) |
| 核心法律依据 | 《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第14条第4项 |
| 承办律师 | 裴韩镇律师、李宗贤律师 |
| 办理机关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
| 处理结果 | 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原审缓刑判决) |
| 办理时间 | 2026年3月 |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涉嫌观看、持有偷拍影像,一审被判处缓刑。然而,检察机关主张应判处实刑并提起上诉。温强律师事务所成功在二审中驳回检察官的上诉,最终维持原审缓刑判决。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因多次通过即时通讯软件接收朋友发送的偷拍视频及其他非法拍摄影像,并观看、持有相关影像,被法院一审判处缓刑。
然而,检察机关认为,委托人不仅持有非法影像,还积极鼓励朋友实施偷拍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评论,其犯罪情节严重,因此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实刑。
作为一名普通上班族,同时也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委托人一旦被判处实刑,不仅将失去工作,其整个家庭的生活也将陷入困境。为了保住一审获得的缓刑判决,委托人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案件。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检察机关主张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单纯持有偷拍影像,而是属于积极鼓励、协助偷拍犯罪,同时被害人亦强烈要求法院严厉处罚。
因此,本案二审的核心,在于证明原审量刑已经充分考虑全部不利因素,不存在改判实刑的必要,从而阻止判决被改判为实刑。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温强律师事务所二审专业团队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并围绕原审量刑合理性进行了全面辩护。
1. 说明参与程度有限,并结合判例强调量刑均衡
律师指出,委托人从未主动要求获取偷拍影像,也未曾向任何第三人传播相关影像。
其与朋友之间的不当互动,仅属于同性朋友之间的不当附和,并未积极参与偷拍犯罪。
此外,律师整理了大量类似案件判例,其中不少案件查获影像数量远高于本案、情节更为严重,法院仍判处缓刑。据此说明,本案原审量刑并不存在过轻的问题。
2. 充分体现赔偿及恢复被害人权益的诚意
尽管所有被害人均拒绝和解,并请求法院严厉处罚,律师仍协助委托人为每位被害人分别办理刑事提存(刑事供托)。
虽然被害人最终拒绝领取提存款,但律师强调,该行为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真诚赔礼道歉、积极恢复损害的态度,应作为有利量刑因素予以考虑。
3. 说明依法行使辩护权并证明真实悔罪
律师说明,一审期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仅属于依法行使辩护权,并非否认犯罪事实。
事实上,自侦查阶段开始,委托人始终如实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提交了委托人长期接受精神科治疗的相关资料,以及主动完成性别平等及性犯罪预防教育课程的证明,充分说明其已深刻反省,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再次违法。
4. 强调家庭责任及实刑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
律师指出,委托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属于初犯。
同时,其长期独自承担赡养老年父母及供养在读大学子女的责任,一旦改判实刑,不仅委托人本人将遭受重大打击,其整个家庭的生活也将陷入严重困难。
律师据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裁定:
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尽管检察机关坚持请求判处实刑,被害人亦强烈要求严惩,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检察官上诉,使委托人得以避免入狱,继续与家人共同生活,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 裁判结果
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原审缓刑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