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暂缓起诉|未意识到对方系未成年人而持有涉嫌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规定的性剥削物案件

结案日期 : 2025-05-30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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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在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对方并持续交流的过程中,未能意识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此后因接收对方发送的身体照片并进行查看而涉嫌接受调查。本案以争取获得性犯罪暂缓起诉处分为目标推进。

此后在侦查过程中查明,该照片属于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委托人对自己轻率的行为深感反省,同时也担忧受到处罚。委托人系初犯,且为大学新生,深感自己对家庭及社会负有责任,认为需要迅速而准确地应对,因而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事先计划或主动索取该行为,以及委托人是否切实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深刻反省。特别是为提高获得性犯罪暂缓起诉处分的可能性,证明委托人的反省态度尤为重要。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证明有利于委托人的酌情事由,并客观说明其防止再犯的努力。

1. 强调初犯及真挚反省
通过各类材料证明委托人此前从无任何犯罪前科或侦查记录,系初犯,并从侦查初期起就通过悔过书、家人请愿书等多种材料,积极说明委托人已全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深刻反省。这对争取性犯罪暂缓起诉处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 证明防止再犯的实质性努力
提交了委托人持续接受性相关专科医生咨询及治疗的诊疗确认书,以及为提升性别敏感度而进行的阅读与教育完成情况,以此明确其防止再犯的意愿。这些努力是获得性犯罪暂缓起诉处分的重要判断依据。

3. 保护被害人及恢复被害的努力
说明了委托人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持续尝试联系,并为传达歉意所做的具体努力,以恢复被害人受到的损害。

4. 说明家庭环境及成长背景
通过在校记录、奖状、家人请愿书等材料,证明委托人受到家人积极的保护与管教,平素品学兼优,且在学业及社会关系方面均表现良好。

5. 说明系一时冲动、并无预谋
具体说明本案并非有计划或反复实施的行为,而是出于一时好奇及冲动所致的一次性过失。

■ 结果

检察机关考虑到委托人系初犯、对犯罪行为有深刻反省,且切实致力于防止再犯,以完成保护观察所性暴力犯罪人教育项目为条件,作出了”附教育条件性犯罪暂缓起诉”处分。委托人由此得以在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继续正常的社会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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