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通过随机聊天应用结识一名女性,因对话中产生好感而与其见面。二人在自愿同意下发生了性关系,但不久后得知对方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委托人因此被以拟制强奸罪这一重罪嫌疑起诉。委托人称自己是根据对方的资料信息、聊天内容及衣着打扮等,坚信对方是成年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并申诉冤屈。在面临就本案被判处重刑的危机下,委托人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中双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无争议,但委托人在案发当时完全没有意识到对方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证明其不存在犯罪”故意”、从而获得无罪判决,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证明委托人清白,提供了如下法律协助。
1. 指出检方在’对未成年人的认知’方面举证不足
温强强调,拟制强奸罪的成立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至少存在概括性认识到对方未满16周岁这一事实。仅凭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断定委托人认识到被害人的年龄,据此向法庭主张检方未能尽到有罪举证责任。
2. 提出委托人无法认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客观情况
温强首先指出,对方在使用的应用程序资料中年龄被登记为’20岁’,且该应用要求进行成人认证。此外还说明,见面当时对方并非穿着校服,而是便服,并佩戴帽子和口罩,外观上完全无法判断年龄。同时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聊天内容中也没有任何可疑其为未成年人的迹象,据此有力地辩护称委托人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
3. 弹劾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及可信度
温强集中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在侦查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屡次反复。尤其针对是否曾向委托人告知年龄这一陈述,在侦查机关和法庭上前后不一,以及在观看行车记录仪画面后才更改关于自己衣着的陈述等与客观证据相悖的矛盾之处进行指正,成功弹劾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4. 强调委托人陈述的一致性及无罪情节
与此相对,委托人自侦查之初便始终如一地陈述’以为对方是成年人’。温强有逻辑地辩护称,即便委托人后来得知对方是学生,也只以为对方是高中生程度,完全没有预料到对方未满16周岁,据此积极说服合议庭本案不存在犯罪故意。
■ 案件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认定难以认定委托人已认识到被害人未满16周岁,宣告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