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地铁自动扶梯等场所,利用自己手机的摄像功能,先后6次偷拍不特定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因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利用摄像设备等偷拍、散布等)被当场逮捕,检方随即申请对其签发拘留令。
■ 案件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综合考虑委托人除打工外没有固定职业、与侦查机关失去联系、无正当理由持续拒绝到场等情况,认定其存在较高的潜逃风险,且此前已有同类性犯罪前科,存在再犯风险,因此申请对其签发拘留令。
■ 争议焦点解决
委托人在被当场逮捕时手机已被扣押,通过对手机的数字取证,侦查机关已掌握足以证明委托人罪名成立的证据。因此,律师团建议委托人对全部指控予以自白,并通过与委托人的充分面谈,了解其成长经历及家庭关系,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说明委托人住所明确、在家人照料下可避免再犯等情况。此外,还提交了能够证明嫌疑人目前正在接受性冲动治疗的相关资料。
法院基于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上述主张,认定没有必要对委托人进行羁押侦查,驳回了本案的拘留令申请,委托人得以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接受侦查及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