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被申诉人)是委托人的主任牧师,与委托人年龄相差约30岁。从委托人尚为未成年人时起直至成年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被申诉人数十次对委托人实施其不愿意的性行为,利用权势对其实施性暴力。本案属于可能适用《性暴力处罚法》中利用权势奸淫罪的重大犯罪,也是可能在社会上引发巨大反响的案件。
委托人因被申诉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打击,甚至多次企图自杀,并遭受难以轻易恢复的身体伤害,因极度的不安而无法正常维持日常生活。委托人由此下定决心通过性暴力处罚程序实现正义,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原处分机关检察官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对多次呈现相同模式的”诱导式性犯罪(grooming)”受害事实,机械地作出部分起诉、部分不起诉的错误判断。本方指出:原处分机关检察官本应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明确被申诉人所实施的诡计(威压手段)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手段导致委托人在性自主决定上发生扭曲的具体环节,同时还应审理委托人是否因对促成奸淫行为的动机等产生误解、错觉或不知情而决意与被申诉人发生性关系,但检察官未能就此进行充分调查。这种侦查不足,被认定为在性暴力处罚案件中足以左右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及是否认定利用权势的核心性错误。
■ 争议焦点解决
最终,针对被申诉人在5个月后下达了重新侦查命令,3个月后又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被正式起诉(移送正式审判)。本案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申诉,更被认为是凭借被害人的勇气与律师团缜密的法律论证共同实现正义的典型案例。法务法人温强今后也将在性暴力处罚相关案件中持续尽最大努力,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公正的侦查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