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因在教室等校内场所用手机摄像头拍摄受害人的部分身体,涉嫌 利用摄像设备拍摄,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是年幼的中学生,且并无保存或散布拍摄内容的意图,事后已将其删除,该行为属一时冲动之举,委托人须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争取获得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模拟问询将委托人的犯罪事实具体化,做好准备以免产生其他误解,随后配合调查。此后,律师团向受害人传达歉意并取得其不追究处罚的意愿,同时通过律师意见书如下为委托人的从轻处理进行了辩护:
委托人是年幼的学生,系一时冲动做出错误判断而实施拍摄;拍摄后并未查看内容便予以删除;被发现拍摄行为时立即将手机交给老师,承认全部过错并深刻反省;拍摄后自觉行为不当,随即删除了相关影像——律师团就上述情节予以强调,检方据此认为委托人深刻反省,且在家人监护下已努力防止再犯,遂作出 缓起诉 处分,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回到家人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