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案件|因恶意校园霸凌举报及刑事控告而陷入困境的初中生

结案日期 : 2026-03-19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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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侮辱、故意伤害(暴行)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260条(暴行罪)第311条(侮辱罪)
承办律师 李高恩律师、李义健律师
办理机关 首尔家庭法院
处理结果 作出不启动少年保护审理决定(无需处罚,案件终结)
办理时间 2026年3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在同学耳边唱歌或大声喊叫,被控涉嫌暴行罪及侮辱罪。温强律师事务所针对案件存在的法律漏洞及证据违法性进行了全面抗辩,最终成功促使法院作出不启动少年保护审理决定,案件在未受到任何处分的情况下终结。


■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同班同学(控告人)因性格不合,平时经常发生矛盾。

随后,控告人以委托人曾在自己耳边大声唱歌、喊叫为由,向警方控告委托人涉嫌暴行罪侮辱罪

与此同时,控告人还不断向学校提出校园霸凌举报,并多次提起刑事控告,持续要求对委托人予以严厉处罚。

面对可能遭受不当处分的风险,委托人与其父母遂委托温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希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

  • 在他人耳边大声说话或唱歌,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暴行罪中的”有形力行使”;
  • 控告人提交的学生证言是否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 温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温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案件材料后,制定了系统性的法律抗辩方案。

1. 否定暴行罪的成立

律师援引韩国大法院判例指出,仅仅在他人耳边大声唱歌,并不足以构成暴行罪所要求的”施加身体痛苦的物理力量”。

同时,律师提交韩国耳鼻喉科学会关于噪音性听力损伤的医学标准(持续暴露于85分贝以上噪音达8小时等),科学证明短时间的人声不可能造成听力损害或身体痛苦,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行为。


2. 全面否定控告人证据的证据能力

律师重点质疑控告人提交的学生情况说明书。

经调查发现,该说明书是在班主任要求”未完成说明不得放学”等压力下形成,并非在具有特别可信性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要求。

此外,律师指出:

  • 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过程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违法取得证据;
  • 家长之间电话内容仅属于传闻证据( hearsay),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

3. 指出控告具有恶意并已超过侮辱罪告诉期限

律师指出,控告人此前已就相同事实提出校园霸凌举报,但学校最终作出不采取措施决定。

之后,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亦被驳回,直至此后才恶意提出刑事控告。

此外,由于侮辱罪属于告诉乃论犯罪,而控告人在知悉行为人后已超过法定六个月告诉期限才提出控告,因此该部分控告依法不合法。


4. 主张无需再给予任何处分

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法院认为部分事实成立,本案行为亦发生于委托人此前接受少年保护处分决定之前,应依据《韩国刑法》第37条后段关于事后竞合犯的规定综合考虑量刑公平。

同时,委托人目前担任班级副班长,学习生活表现良好,已完成充分的教育和矫正,没有任何再次给予保护处分的必要。


■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温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证据抗辩。

最终,法院对委托人作出不启动少年保护审理决定,案件无需接受任何保护处分即告终结。

委托人成功摆脱了不实指控及严厉处分的风险,恢复了正常的校园生活。


■ 判决(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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