공갈미수

敲诈勒索未遂少年案件中,成功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敲诈勒索未遂 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350条: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352条:未遂犯 《少年法》第32条:保护处分的决定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家庭法院 结果 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作为受保护少年的委托人,因向熟人出借的钱款迟迟未能收回,在催讨债务过程中曾表示“会带认识的大哥一起去找你父母把钱要回来”等激烈言辞,因此被以敲诈勒索未遂嫌疑移送少年审判。 温江律师团队主张,该言论并非出于非法获取财物的敲诈故意,而是在合法追讨债权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而作出的偶发表达。同时提交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获得谅解的材料、暴力及财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家属的保护意愿及具体监护计划,以及亲友的求情材料,以证明委托人再犯风险较低,更适合在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与监督。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给予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平时与被害人关系较好,曾向其出借一定金额的钱款。然而,对方多次拖延还款日期,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 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还款后,委托人因愤怒而一时失控,说出了“会带认识的大哥一起去找你父母把钱要回来”之类较为激烈的话语。 然而,该言论随后被对方认定为威胁行为,并以敲诈勒索未遂为由向警方报案。 由于委托人过去在迷茫叛逆时期曾有过处分记录,其家人担心此次案件可能导致少年院送致等较重保护处分,因此紧急寻求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在催讨合法债权过程中作出的激烈言辞,是否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以加害相威胁”; 是否具备非法获取财物的敲诈故意; 如何证明委托人不存在现实再犯风险; 从而避免少年院送致等设施收容性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专案团队全面分析案件前因后果后,采取“法律争议+量刑辩护”的双轨策略开展辩护工作。 4-1. 法律抗辩——否认敲诈勒索故意 律师团队指出: 委托人的发言发生在合法债权追讨过程中,其目的始终是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被害人长期拖延还款,委托人才在情绪失控下说出相关言论,其本质属于一时愤怒的表达,并非意图通过威胁手段非法夺取他人财物。 律师团队援引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主张: 委托人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行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实行行为着手”的程度。 因此,本案在法律评价上存在较大争议。 4-2.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律师团队强调: 委托人与被害人原本关系十分亲近,案件本质上源于债务纠纷及沟通误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已充分沟通并消除误解,最终达成和解。 同时,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明确谅解书,表明: “不希望对被申请人(少年)进行刑事处罚。” 这一点成为重要的有利处分因素。 4-3. 证明防止再犯努力及稳固社会关系 律师团队进一步说明: 委托人在过去放弃梦想后一度迷失方向,但在得知母亲患病后深受触动,已经彻底反省并重新规划人生。 为证明其改变决心,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 暴力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 财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 长辈及社会人士出具的求情书; 父母详细制定的监护及教育计划书; 学习及生活改善相关资料。 通过上述材料,充分证明: 委托人并不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 家庭监管条件完善; 拥有积极健康的社会支持体系; 完全能够在家庭与社会监督下健康成长。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各项有利情节。 综合考虑: 本案系债务催讨过程中产生; 敲诈故意存在争议; 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并请求宽大处理; 委托人积极接受教育并真诚悔过; 家庭监管和社会支持体系健全; 最终决定: 不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等收容设施,而给予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因此,委托人得以继续留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接受教育与监督,并获得重新成长和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 ■ 裁判文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여성화장실 불법촬영

女性卫生间偷拍未遂少年案件中,成功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的案例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利用摄像设备拍摄)、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 核心法律依据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4条:利用摄像设备等进行拍摄罪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2条: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利用场所罪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处理机关 首尔家庭法院 结果 第1、2、3、5号保护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作为受保护少年的委托人,进入商场建筑内女性专用卫生间后,试图使用智能手机偷拍他人时被当场发现,并因此进入少年审判程序。 温江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本案并未实际形成偷拍影像,手机数字取证中也未发现任何非法拍摄文件或类似前科记录;同时存在委托人主动停止行为的情节。此外,律师团队积极提交了委托人真诚悔过的表现、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结业情况、精神心理咨询记录、其在艺术领域的发展潜力,以及父母的监护意愿和家庭教育计划等材料。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采取监护人委托监管、接受教育命令、社会服务及长期保护观察等保护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受保护少年)进入商场建筑内的女性专用卫生间,试图使用智能手机拍摄他人时被发现,并因此进入少年审判程序。 近年来,社会对于偷拍犯罪及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犯罪高度关注,因此本案面临较为严厉的处分风险。 尤其是委托人长期准备艺术专业升学,并在相关领域展现出优秀才能。如果被处以较重的保护处分(如少年院送致),其多年努力准备的艺术梦想和升学规划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委托人及其父母为了妥善解决案件并守护孩子的未来,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涉及侵入女性卫生间并试图偷拍,客观上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 因此,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 证明实际上并未形成偷拍成果; 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主动停止; 展现其深刻反省及积极改正态度; 证明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与发展前景; 最终避免被送入少年院等收容设施。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团队从事实认定、心理矫正、未来发展及家庭监管等多个方面展开系统辩护,努力争取给予委托人在社会环境中继续成长的机会。 4-1. 证明行为主动中止且不存在偷拍影像 律师团队指出: 虽然委托人确实进入了卫生间并持有手机,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因强烈自责和羞愧感而主动停止行为,最终并未按下拍摄按钮。 同时,手机数字取证结果显示: 未发现任何偷拍影像; 未发现类似违法拍摄记录; 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痕迹。 上述客观证据有力证明,本案并未形成实际偷拍成果。 4-2. 强调真诚悔过及预防再犯的努力 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反映委托人悔过态度的材料。 其中包括: 在少年分类审查机构委托期间持续撰写反省书; 对被害人可能遭受的心理伤害进行深刻反思; 主动参加十余项性别平等及性认知教育课程; 接受精神健康医学科咨询与辅导; 持续进行心理治疗及行为矫正。 通过上述资料,充分体现其改正错误、防止再犯的坚定决心。 4-3. 证明优秀的发展前景及艺术才能 律师团队特别强调: 委托人自幼学习音乐,并在多个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其后顺利进入知名艺术高中,是一名具有发展潜力的音乐专业学生。 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 如果因本案受到过重处分,不仅会影响即将到来的大学升学考试,也可能彻底中断其艺术发展道路。 因此,应给予其继续成长并回馈社会的机会。 4-4. 强调父母的监管意愿及家庭支持 律师团队还提交了父母方面的相关材料。 案件发生后,父母不仅积极反省家庭教育问题,还主动参加相关性别教育课程,并亲自制定详细的家庭教育及监管计划书。 律师团队指出: 家庭关系紧密; 父母监管能力充分; 家庭教育环境稳定; 社会化矫正效果将明显优于机构收容。 因此,更适宜采取家庭和社会共同监管的方式帮助委托人成长。 5.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法律意见及各项有利材料。 综合认定: 未实际形成偷拍影像; 存在主动停止行为情节; 无类似违法前科; 具有真诚悔意; 已积极接受教育和心理辅导; 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家庭监管条件充分。 最终,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致处分,而是决定采取社会内矫正措施: 第1号处分:委托监护人监管 第2号处分:接受教育命令 第3号处分:社会服务 第5号处分:长期保护观察 委托人因此避免了被送入少年院,得以继续在家庭与学校环境中成长,并保留追求艺术梦想的机会。 ■ 裁判文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 个人主页

정보통신망이용촉진및정보보호에관한법률위반(음란물유포)

信息通信网法散布淫秽物少年案件|成功避免送入少年院,仅获保护处分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散布淫秽物) 核心法律依据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44条之7第1项第1号、第74条第1项第2号(散布、销售、展示淫秽图片或影像等) 承办律师 배한진 변호사, 양혜리 변호사 处理机关 仁川家庭法院 处理结果 第1号、第2号、第3号保护处分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为在校学生,通过社交媒体(SNS)账号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出售淫秽照片、视频的帖子,并在数月内完成数十次交易,因此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接受少年审判。 温江律师事务所协助委托人全面承认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向法院提交亲笔悔过书、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结业证明、读书心得、智能手机有害网站屏蔽措施等材料,证明其已采取切实有效的再犯预防措施。 此外,律师团队还提交了父母撰写的家庭教育计划书、家属求情书,并强调委托人一直品学兼优,未来立志成为信息安全专家。 最终,仁川家庭法院决定不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而是作出第1号(交由监护人监管)、第2号(接受教育课程)及第3号(社会服务)保护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是一名在校学生。 由于一时好奇,并误以为可以借此赚取零用钱,委托人在自己家中注册了一个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出售淫秽照片和视频的帖子,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随后数月内,委托人共进行了数十次交易,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利益。 最终,其行为被侦查机关发现,并因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散布淫秽物)接受警方调查。 由于委托人年纪尚轻,却卷入数字性犯罪案件,面临被送入少年院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为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近年来,韩国对于数字性犯罪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态势。 即使犯罪人为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较重处分。 因此,本案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 尽管犯罪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次数较多; 仍通过客观资料证明委托人不存在再犯危险; 争取避免少年院收容处分,仅接受较轻的社会保护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专业团队认为,委托人只是因一时错误判断而误入歧途,具有充分的教育矫治可能性,因此围绕这一核心开展了系统辩护。 4-1. 自侦查初期即积极配合调查,并充分体现真诚悔过 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 如实承认全部犯罪事实; 全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同时,委托人亲笔撰写多份悔过书。 悔过书详细表达: 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 真诚反省自己的错误; 决心今后绝不再犯。 律师团队据此向法院充分说明其悔罪态度。 4-2. 证明已采取具体、有效的再犯预防措施 律师团队认为,仅口头表示反省不足以体现真正改过。 因此,协助委托人主动完成: 数字性犯罪预防教育; 阅读相关法律及伦理书籍; 撰写读书心得。 此外,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在手机中安装有害网站屏蔽系统,对网络使用进行技术限制。 律师团队据此证明: 委托人不仅认识错误,更已建立实际可行的再犯预防机制。 4-3. 提交父母教育计划,证明家庭具备充分监护能力 律师团队指出: 在少年案件中,家庭教育能力是法院重点考量因素之一。 因此,协助父母撰写详细的《子女教育与监督计划书》。 计划书包括: 今后的生活管理方案; 网络使用监督措施; 家庭教育计划; 再犯预防安排等内容。 同时,还提交了父亲及弟弟亲笔撰写的求情书。 借此说明: 即使无需送入少年院,仅依靠家庭教育亦能够有效帮助委托人改正错误。 4-4. 强调良好的学校表现及明确的人生规划 律师团队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的小学及初中学籍档案。 资料显示: 委托人平时人际关系良好; 曾获得表彰奖励; 一直表现优秀。 此外,律师团队说明: 委托人已进入信息技术特色高中学习,并立志未来成为信息安全专家。 同时提交了委托人亲自撰写的《未来规划书》,表达今后将以正确的信息伦理观继续学习,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 委托人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不应因一次错误而失去未来。 5. 案件结果 仁川家庭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各项教育、量刑材料。 法院最终认为: 委托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具有充分的教育矫正可能性,不宜采取机构收容措施。 因此,法院决定: 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 第2号保护处分:接受指定教育课程; 第3号保护处分:社会服务令。 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院处分。 委托人因此得以继续正常完成学业,在家人的陪伴与监督下重新回归正确的人生轨道,并继续朝着成为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目标努力。 ■ 判决书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裴汉镇律师博客 裴汉镇律师 LawTalk(로톡)个人主页

少年诈骗及教唆性犯罪案件|成功避免送入少年院,仅判保护观察处分

1.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 诈骗、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教唆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教唆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依据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罪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12条: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利用场所 《韩国刑法》第298条、第31条:强制猥亵罪及教唆犯 承办律师 이고은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处理机关 仁川家庭法院 处理结果 第1至第4号保护处分(保护观察) 时间 2026.04 案件摘要 委托人为未成年人,通过社交媒体(SNS)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并诱骗被害人进入公共厕所、教唆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因此接受少年审判。 温江律师事务所协助委托人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亲笔悔过书、性别平等与性意识教育、守法教育、财产犯罪预防教育、心理咨询等材料,以证明其真诚悔罪及积极预防再犯的努力。 此外,律师团队还重点说明家庭已经制定具体的监督和教育计划。 最终,仁川家庭法院决定不将委托人送入少年院,而是作出: 第1号:交由监护人监管; 第2号:40小时教育课程; 第3号:80小时社会服务; 第4号:短期保护观察。 2. 案件经过(事实关系) 委托人通过社交媒体冒充他人身份接近不特定对象。 随后,以见面交往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实施诈骗行为。 不仅如此,委托人还进一步欺骗被害人,诱导其进入公共厕所,甚至教唆他人实施强制猥亵等严重性犯罪行为。 虽然委托人年龄尚小,但由于: 犯罪手法较为恶劣; 涉及多项犯罪事实; 同时涉及诈骗及性犯罪教唆, 因此案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少年案件,面临送入少年院等严厉处分。 在这一危急情况下,委托人与父母委托韩国温江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辩护。 3.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不仅涉及诈骗犯罪, 还包括: 教唆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 教唆强制猥亵等严重性犯罪。 因此,本案最大的辩护重点在于: 降低法院对于案件严重性的评价; 证明委托人具有充分教育矫治可能性; 成功避免少年院第8号、第9号、第10号等机构收容处分。 4. 温江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温江律师事务所少年案件专业团队围绕委托人的教育可能性及再犯预防,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辩护方案。 4-1. 主动到案并积极配合调查 案件发生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前往侦查机关主动到案。 同时协助委托人: 不隐瞒事实; 不缩小犯罪内容; 如实承认全部违法行为; 全程积极配合侦查。 律师团队借此充分向法院说明委托人面对错误的诚实态度。 4-2. 证明真诚悔罪及积极弥补过错 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 委托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冲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 除口头认错之外, 委托人还: 持续亲笔撰写悔过书; 主动参加性别平等及性意识教育课程; 真诚反省自己的行为。 律师团队据此证明: 委托人具有真实悔罪意愿,而非形式上的认错。 4-3. 证明犯罪源于未成熟冲动,并提出具体再犯预防方案 律师团队深入分析心理评估报告后指出: 本案并非源于固定的犯罪人格或持续犯罪倾向, 而更多反映出青春期未成年人: 冲动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意识淡薄; 道德判断尚未成熟。 为了有效降低再犯风险,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主动完成: 守法意识教育; 赌博及财产犯罪预防教育; 专业心理咨询及精神科辅导。 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已经建立起具体可执行的再犯预防机制。 4-4. 强调家庭监护能力及稳定的亲情支持 律师团队指出: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教育和监护能力至关重要。 因此,委托人的母亲、姨妈等家属共同制定了详细的教育和监管计划,并提交法院。 此外,还提交了家属亲笔求情书。 律师团队据此强调: 家人绝不会放弃委托人,并将持续监督其成长。 在家庭严密监管下,委托人不存在再次犯罪的现实危险,因此无需送入少年院接受机构收容。 5. 案件结果 仁川家庭法院充分采纳了温江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各项辩护意见及教育、量刑材料。 法院综合考虑: 委托人主动到案; 全程配合调查; 真诚悔罪; 已接受多项教育及心理辅导; 家庭监管措施完善; 再犯风险较低; 最终决定: 第1号保护处分:交由监护人监管; 第2号保护处分:接受40小时教育课程; 第3号保护处分:80小时社会服务; 第4号保护处分:短期保护观察。 法院未作出少年院送院处分。

특수절도 소년사건 | 소년원 송치 없이 보호자 감호·수강명령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특수절도 등 핵심 법리 형법 제311조(특수절도) 담당 변호사 배한진 변호사, 이지은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서울가정법원 결과 1호, 2호 처분 시기 2026.03 사건 요약 보호소년인 의뢰인은 공범과 함께 야간에 타인의 귀중품을 절취하고, 추가 단독 범행까지 확인되어 중한 보호처분이 우려되는 상황이었음. 법무법인 온강은 추가 범행 자수, 피해 금액 전액 변상, 피해자 전원의 처벌불원서 확보를 통해 진지한 반성과 피해 회복을 소명함. 또한 해외 항공대학교 장학생 합격 및 부모님의 보호계획을 강조한 결과, 서울가정법원은 소년원 송치 없이 보호자 감호 위탁과 40시간 수강명령 처분을 결정함.   2. 사건의 개요 (사실관계) 의뢰인(보호소년)은 호기심과 경솔한 판단으로 야간 시간대 공공장소에서 타인의 귀중품을 절취하는 비행을 저질렀습니다. 특히 공범과 함께 범행을 모의하고 실행했다는 점에서 죄질이 가볍지 않았으며, 수사

화장실 불법촬영 소년사건 | 소년원 송치 없이 보호처분 선처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성적목적다중이용장소침입, 카메라등이용촬영, 카메라등이용촬영미수) 핵심 법리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2조(성적 목적을 위한 다중이용장소 침입행위)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카메라 등을 이용한 촬영) 담당 변호사 배한진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의정부지방법원 결과 보호처분 2호, 3호, 5호 시기 2026.03 사건 요약 고등학생인 의뢰인은 여자 화장실에 침입해 스마트폰으로 불법 촬영을 하거나 시도한 혐의로 소년재판을 받게 됨. 법무법인 온강은 수사 초기 협조와 유포 위험성 부재, 정신건강의학과 치료와 심리상담 등 재범 방지 노력, 부모님의 강한 선도 의지를 적극 소명함. 그 결과 소년원 송치 없이 수강명령 20시간, 사회봉사 40시간, 장기 보호관찰 처분을 받음.   2. 사건의 개요 (사실관계) 고등학생인 의뢰인은 순간적인 성적 호기심과 충동을 이기지 못하고 상가 건물 내 여자

교내 카촬 및 딥페이크 제작

교내 카촬 및 딥페이크 제작 | 퇴학 위기에 놓인 중학생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카메라등이용촬영)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허위영상물편집등) 핵심 법리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 제1항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의2 제1항 담당 변호사 배한진 변호사, 이미지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청주지방법원 결과 1호 2호 보호처분 시기 2026.02 사건 요약 중학생 의뢰인이 스마트폰을 이용해 교내에서 피해자의 신체를 촬영하고, AI 합성 기술을 이용해 피해자들의 사진을 성적 수치심을 유발하는 형태로 편집하여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카메라등이용촬영),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허위영상물편집등) 비행사실로 소년보호재판을 받게 된 사안. 온강은 의뢰인이 범행을 모두 인정하며 반성하고 있는 점, 상담 및 교육 이수, 보호자의 감독 체계, 외부 유포가 없었던 점 등을 충실히 소명, 그 결과 제1호 보호자 감호위탁 및 제2호 수강명령 결정을 이끌어내며 중한 보호처분을 막아냄.     ■ 사건의 개요 (사실관계) 평소 성실하게 학교생활을 해오던 중학생인

미성년자 디지털 성범죄

미성년자 디지털 성범죄 | 전 연인 향한 분노가 부른 스토킹 위기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통신매체이용음란), 스토킹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법률위반 핵심 법리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3조 스토킹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제1항, 제2조 제1호 담당 변호사 배한진 변호사, 이고은 변호사, 박혜윤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수원가정법원 결과 1호 2호 보호처분 시기 2026.02 사건 요약 고등학교 2학년에 재학 중이던 의뢰인이 과거 교제했던 피해자에 관한 소문을 듣고 익명 질문 앱을 통해 피해자에게 성적 수치심을 유발하는 메시지와 사진을 수십 차례 전송하여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통신매체이용음란), 스토킹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법률위반 비행사실로 소년보호사건 절차를 밟게 된 사안. 온강은 피해자와 원만히 합의하여 처벌불원 의사를 확보한 점, 의뢰인이 혐의를 모두 인정하며 반성하고 있는 점, 관련 교육 이수와 독후감 작성 등 재범 방지 노력이 구체적인 점, 부모 역시 성교육 강의를 수강하며 가정 내 교화 환경을 마련한 점,

심리불개시결정 판결문

소년사건 | 무분별한 학폭 신고와 형사 고소로 고통받던 중학생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모욕, 폭행 핵심 법리 형법 제260조(폭행), 형법 제311조(모욕) 담당 변호사 이고은 변호사, 이의건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서울가정법원 결과 심리불개시결정 (처벌 없이 사건 종결) 시기 2026.03 사건 요약 동급생의 귀에 대고 노래를 부르거나 소리를 지른 행위로 폭행 및 모욕 혐의 고소를 당했으나, 법리적 허점과 증거의 위법성을 지적하여 심리불개시 결정을 이끌어낸 사례 2. 사건의 개요 (사실관계) 의뢰인은 중학교 같은 반 동급생인 고소인과 평소 성향 차이로 잦은 갈등을 겪어왔습니다. 그러던 중 의뢰인이 고소인의 귀에 대고 큰 소리로 노래를 부르거나 소리를 질렀다는 이유로 폭행 및 모욕 혐의로 고소를 당하게 되었습니다. 고소인 측은 지속적으로 의뢰인에 대해 학교폭력 신고와 형사 고소를 남발하며 강한 처벌을 압박하고 있는 상황이었습니다. 억울하게 무거운 처벌을 받을 위기에 처한

카메라등이용촬영죄 1,2호 처분 판결문

카메라등이용촬영 | 학업 스트레스로 인한 순간의 일탈 형사처벌 방어

1. 사건요약 사건명 성폭력범죄의처벌등에관한특례법위반(카메라등이용촬영·반출등) 핵심 법리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 제1항 담당 변호사 배한진 변호사, 이미지 변호사 처리 기관 서울가정법원 결과 소년보호처분 1호(보호자 감호 위탁), 2호(수강명령) 시기 2026.03 사건 요약 학업 스트레스 상황에서 발생한 학생의 우발적 불법 촬영 범행에 대하여, 피해자 합의 및 재발 방지 환경을 입증하여 소년보호처분 1, 2호의 선처를 이끌어낸 사례   2. 사건의 개요 의뢰인은 극심한 학업 스트레스가 누적된 상태에서 일순간의 충동과 성적 호기심을 이기지 못하고 타인의 신체를 불법 촬영하는 우를 범하게 되었습니다. 범행 직후 자신의 잘못된 행동을 깊이 후회하고 자책하였으나, 수사가 개시되면서 무거운 형사처벌을 받을 위기에 놓였습니다. 한순간의 뼈아픈 실수로 인해 이제 막 피어나는 학생의 미래와 진로에 돌이킬 수 없는 지장이 생길 것을 깊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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