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被申诉人所主持教会的信徒,被申诉人是委托人的主任牧师。被申诉人是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性,与委托人年龄相差约30岁,从委托人尚为未成年人时起直至成年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数十次对委托人实施其不愿意的性行为,利用权势对其实施性暴力。
委托人因被申诉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打击,甚至多次企图自杀,并遭受难以轻易恢复的身体伤害,因极度的不安而无法正常维持日常生活。
■ 案件争议焦点
原处分机关检察官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对多次呈现相同模式的”诱导式性犯罪(grooming)”受害事实,机械地作出部分起诉、部分不起诉的错误判断。
为此,本方主张:原处分机关检察官本应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明确被申诉人所实施的诡计(威压手段)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手段导致委托人在性自主决定上发生扭曲的具体环节;即便委托人对奸淫行为本身并未陷入误解、错觉或不知情的状态,检察官仍应审理委托人是否因对促成奸淫行为的动机等产生误解、错觉或不知情而决意与被申诉人发生性关系。然而检察官未能就委托人做出奸淫行为的动机等进行充分调查,因侦查不足而作出了不当决定,本方就此予以指明。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通过案件研讨会议,就案件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
然而,由于案发之日起已经过去很长时间,客观证据的收集面临困难。为此,我们法务法人温强性犯罪被害人专案组主张本案的奸淫行为属于所谓的”诱导式性暴力(grooming)”,并以相关报道及判例为依据撰写抗告理由书提交检方。此外,我方指出:既然被申诉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已被认定为利用威压实施奸淫并被提起公诉,那么不起诉的部分理应以相同罪名一并起诉才合理,然而检方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机械地区分为部分起诉、部分不起诉,我方就此主张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解释适用错误。
最终,针对被申诉人下达了重新侦查命令。此后,委托人向我们的律师表达了感谢,并顺利回归了往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