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因受害儿童不好好吃饭,用手掌击打受害儿童的后背,受害儿童哭泣后又继续击打其后背,受害儿童持续哭泣时又击打其面部等,实施了危害受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虐待行为,幼儿园园长及受害儿童的父母察觉此事后进行了举报。
■ 案件争议焦点
监控录像中存在画面显得较为夸张的部分,且录像中并未显示委托人存在故意殴打孩子的画面,需要就被质疑的画面前后情况予以充分说明,主张并非虐待行为,同时需要尽快与受害儿童父母达成和解,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以避免因行政处分(限制在儿童相关设施就业)而受到影响。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主张委托人系初犯,本案系委托人在管教受害儿童过程中一时情绪失控而致犯行,并向受害儿童父母请求原谅,尝试促成和解,最终一并提交了和解书及不予处罚意愿书。
由此,委托人获得“缓起诉”处分,得以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