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通过社交软件初次结识被害人。委托人与被害人在一家旅馆内同床躺卧时,触摸了正欲入睡的被害人的阴部,遭到被害人拒绝,但委托人仍扭住被害人手臂将其压制并实施奸淫,因而被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强奸)嫌疑提起告诉。
面对这起突如其来的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告诉案件,委托人感到极度不安与恐惧,怀着冤屈之心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需要证明自己当时并不知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且与被害人的性关系系基于双方同意,并不存在任何暴力或胁迫。
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告诉提起后,侦查机关将如何判断委托人「是否知悉对方为未成年人」及「主观故意」。
换言之,被害人是否自行谎报年龄,以及委托人是否具备能够确认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客观情况,成为本起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告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注意到,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在陈述过程中曾出现前后不一致之处,住宿费用系被害人本人支付,据此提交了住宿设施员工的陈述录音记录,证明该过程中并不存在被害人所主张的任何强迫行为;此外,针对被害人主张对委托人并无异性好感这一说法,律师团请求调取能够证明被害人曾主动对委托人进行肢体接触的监控录像,据此提出反驳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意见。
最终,侦查机关充分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意见,就此起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告诉案件作出最终不予移送决定,委托人由此得以回归日常生活。
本案表明,即便被提起涉未成年人性保护法告诉,只要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知悉相关事实并提出客观证据,案件仍完全有可能以不予移送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