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自高中时期起便与受害人保持恋人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委托人用受害人的手机拍摄了性行为画面,并将该视频发送至自己的手机,因而被指控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而遭到举报,委托人就 《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标准 咨询的同时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受害人是同班同学,彼此清楚对方年龄,双方处于恋人关系并在合意下发生性关系及拍摄该画面,并无违背受害人意愿拍摄的事实。受害人在被委托人告知分手后提出举报,须从 《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标准 及法理角度主张该行为不构成制作性剥削物,争取获得无嫌疑认定。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仔细分析了委托人与受害人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同时确认委托人向受害人提出分手后,受害人多次给委托人打电话,甚至找上门到委托人住处等跟踪行为的事实。
律师团据此 《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标准 及相关事实关系,通过律师意见书主张:委托人与受害人自高中时期起便是恋人关系,彼此之间经常互发亲密照片及交流亲密话题;本案影像是双方合意下拍摄的性行为影像,并非非法拍摄或侵犯受害人自主决定权的行为,而是受害人正当行使自主决定权、同意拍摄的结果——律师团结合证据资料、法理解释及相关判例,有力主张依据 《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标准,本案不构成犯罪。
经温强如此努力,检方认为当时难以认定受害人处于单方面依赖委托人或心理上难以自我保护的状态,依据 《青少年性保护法》处罚标准,认为 双方是在各自私人生活领域内,基于理性判断正当同意进行制作,遂作出 不起诉(不构成犯罪) 决定,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