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犯罪和解 | 因涉嫌制作儿童性剥削物被指控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持有性剥削物)的案例

结案日期 : 2022-10-17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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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看到所谓”性推特(Sect)”这类发布淫秽照片、视频的推特账号后,联系了身为儿童青少年的被害人,并从被害人处接收并持有了淫秽照片及视频。

当时除委托人外,还有多名男性接近被害人,实施了可能被认定为持有、乃至制作此类性剥削物的行为,因此委托人最初也是以涉嫌”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罪名接受警方调查。

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基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以及对具体行为类型的细致区分,委托人一方也是以此标准为前提整理了案件事实。

 

■ 案件争议焦点

若被指控”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法定刑最低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存在被判处重刑的风险,因此需要着重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制作”,而仅属于单纯持有。

尤其根据《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解释,”制作”要求行为人存在积极介入及主导性,因此必须与以收集、接收为主的行为加以区分,这是本案的关键。

即便只是单纯持有,法院对涉及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往往即便是初犯也频繁不予缓刑、直接判处实刑,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实刑。

在这一点上,也需要阐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所追求的被害人保护与行为人矫正之间的平衡原则,并系统性地提出委托人具有改过可能性、再犯风险已降低等情节。

因此,本案需要在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与其他加害人的行为类型相比,委托人的犯罪情节并不算特别严重;同时通过丰富呈现能够体现委托人平日品行的各项量刑参考资料,说明委托人不具有再犯风险,且目前已承认自身过错并深刻反省。

上述材料的整理,重点在于归纳符合《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立场的量刑参酌事由。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侦查阶段通过详细分析相关判例的律师意见书,主张委托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而非”制作”;进入审判阶段后,又通过比较分析本案其他加害人的行为类型与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主张委托人的犯罪程度并不算特别严重。

此外,律师团还通过挖掘多项量刑参考资料,着重强调委托人不具有再犯风险,上述意见书的内容也切实体现在了最终的判决书中,尽管检方曾求处更重的刑罚,委托人最终仍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一系列结果,得益于严格依照《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标准区分行为类型,并同时兼顾被害人保护与被告人矫正可能性的辩护策略。

总而言之,本案具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在”制作”与”持有”界限的法律适用上,必须依照《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对事实关系进行细致区分。第二,即便是初犯,此类案件仍存在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因此能够证明反省态度及防止再犯机制的一系列材料至关重要。第三,通过比较案例及量刑参考资料,可以依照《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原则得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均衡处分。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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