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夜店首次结识告诉人,二人一同饮酒后转移至告诉人住所,经双方同意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告诉人报案称遭到委托人强奸,涉及残障人士性犯罪。委托人因此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强奸残障人士)涉嫌残障人士性犯罪,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1)委托人是否确实违背告诉人意愿发生了性关系;
2)告诉人此前是否曾以同类理由就残障人士性犯罪进行虚假报案;
3)委托人是否知悉告诉人为残障人士。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多次与侦查人员保持沟通,请求调取案发前后告诉人住所附近的监控录像。在此过程中,向侦查人员说明了委托人离开告诉人住所时曾受托代为丢弃物品这一情节。此外,律师团还通过分析告诉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及当时的监控录像,努力证明二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并向侦查机关说明了案发后告诉人持续拨打电话向委托人索要「残障人士性犯罪」相关和解金的情况。
律师团据此整理案情,撰写了包含委托人与告诉人通话录音记录的辩护意见书并提交侦查机关。在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下,委托人就残障人士性犯罪嫌疑获得侦查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得以洗清冤屈,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