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配偶提起的控告被作出不起诉处分后,反被以诬告嫌疑对告的案件

结案日期 : 2025-05-12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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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前配偶(控告人)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过程中所经历的问题,以强制猥亵、强奸、诽谤(散布虚假事实)嫌疑对前配偶提起控告。委托人认为这是基于自身委屈痛苦经历所采取的正当法律措施。

然而经侦查,检方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对委托人所提各项指控均作出不起诉处分。

对此,前配偶反过来主张委托人是为使其受到刑事处罚、捏造不存在的事实进行虚假控告,遂以”诬告”嫌疑对委托人提起反控告。

委托人本主张自己遭受性犯罪及诽谤侵害,却反而以诬告嫌疑成为犯罪嫌疑人,在极度精神痛苦及法律不安中,为克服此次危机前来我所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在以强制猥亵、强奸、诽谤对前配偶提起控告时,是否明确认识到控告内容属于与客观真实相悖的”虚假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使前配偶受到不当刑事处罚的”诬告故意”。

特别是,仅凭原控告案件被作出不起诉处分这一结果,诬告罪并不会自动成立,因此仔细查明委托人的控告经过及主观认知、证明其不具有诬告故意,是本案最为重要的部分。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为使委托人摆脱冤屈的诬告嫌疑,提供了如下协助。

1. 精细分析不起诉决定书:
仔细分析检方对委托人所提强制猥亵、强奸、诽谤控告作出不起诉处分的理由,明确查明该”无嫌疑”决定并非基于”事实不存在”,而是源于”法律构成要件证据不足”或”法理评价存在困难”。

2. 集中论证不具有诬告故意:
有力主张各项控告内容(强制猥亵、强奸、诽谤)均基于委托人主观经历及认知的事实,并非出于使前配偶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而捏造”虚假事实”。

特别强调,强制猥亵及强奸控告虽被认定难以满足法律上的犯罪成立要件,但从委托人立场而言,确实存在足以被认知为受害的客观情况(非自愿身体接触、施加有形力等)。

诽谤控告也是基于委托人所认知的客观事实(前配偶的特定言论)而提出,即便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偏差,也不构成虚假事实指摘,并援引大法院判例进行了辩护。

3. 系统性提交证据及陈述意见:
多次提交支持委托人主张的既有证据资料及法理分析辩护意见书,积极说明委托人不具有诬告故意,有效说服了侦查机关。

 

■ 结果

警方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充分的法理主张及证据提交,就委托人的诬告嫌疑作出证据不足、无嫌疑的不移送决定。由此,委托人得以彻底摆脱冤屈的诬告嫌疑,恢复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서초역 교대역 형사전문 로펌 법무법인 온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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