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某日深夜,委托人因曾经的恋人举报而被怀疑涉嫌性犯罪。接到举报后出动的侦查机关来到委托人住处,要求其交出手机。
委托人在多名侦查人员营造的强压氛围及威压态度下,事实上被迫交出了手机,该手机以”自愿提交”的形式被扣押。为此,委托人为洗清冤屈、纠正这一不当的扣押处分,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侦查机关扣押手机的程序究竟是否构成合法的”自愿提交”,还是属于未经令状的违法强制侦查。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通过与委托人的迅速会商掌握案件经过,确认侦查机关的扣押程序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准抗告。
1. 关于扣押过程违法性及缺乏自愿性的具体主张:
辩护团队按时间顺序具体整理了以下情况:①多名警察在深夜时段到访住处使委托人产生心理畏惧;②未就”自愿提交”与”强制提交”的区别及拒绝提交权等充分告知,反而以带有威胁性质的言辞强迫委托人提交;③委托人试图搜索”自愿提交”含义时遭到制止,手机被强行拿走等,据此强调本次提交明显缺乏自愿性,属于违法侦查。
2. 通过客观证据反驳被申请人(侦查机关)的主张:
针对侦查机关关于”委托人存在毁灭证据之虞”的主张,指出当时多名警察将委托人团团围住,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并反驳称,若确实存在毁灭证据之虞,理应依法履行紧急逮捕程序。
特别针对侦查机关声称”已确认监控录像”的主张,辩护团队向公寓物业管理处申请事实查询,取得了案发当日监控因施工未予录制、且并无警方到访记录等客观证据并予以提交。据此弹劾了侦查机关陈述的可信度,明确指出其为使自身违法程序正当化而作出了虚假主张。
3. 积极援引非法证据排除法理及相关判例:
强调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令状主义原则,并积极援引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判例,有力主张本次扣押处分应予撤销,且据此获取的证据今后亦不得在审判中使用。
■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认定本案扣押处分系违反令状主义原则的违法处分,并作出予以撤销的准许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