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曾经的恋人A某在因涉嫌吸毒接受警方调查过程中,仅凭A某”与委托人一同服用了氯胺酮”这一虚假陈述,便被牵连进毒品案件。
委托人从未有过吸毒行为,自侦查之初便始终如一地否认嫌疑,但因共犯的具体陈述而面临蒙受不白之冤的危机。在困惑无助之际,委托人为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找到了毒品案件专业律所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点)
本案在缺乏证明委托人嫌疑的客观证据、仅凭共犯陈述展开侦查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弹劾共犯陈述的可信度,并提出足以证明委托人清白的明确证据以说服侦查机关,是本案的核心所在。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会商掌握案件经过,制定了旨在证明无嫌疑的系统性策略。
1. 在警方调查阶段的周密准备与陪同
温强的辩护律师陪同委托人接受首次警方调查,帮助其在心理稳定的状态下作出陈述。事先模拟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答方向,使委托人即便面对侦查人员的施压提问,也能不为所动、就事实关系作出前后一致且有逻辑的陈述,做了周密准备。
2. 弹劾共犯陈述的可信度
温强指出,共犯A某的陈述很可能是出于双方曾为恋人、如今已分手这一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虚假陈述。此外,还通过律师意见书强调,除A某的陈述外,并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支持对委托人的嫌疑,据此集中弹劾了该陈述的可信度。
3.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无嫌疑
温强认为,证明委托人清白最确实的方法莫过于科学证据。为此,温强积极请求侦查机关尽快对委托人进行毛发鉴定,鉴定结果确认’未检出毒品成分’。这一结果成为证明共犯所称’一同服用’系明显虚假陈述的决定性证据。
4. 提交综合律师意见书
温强综合了:①委托人始终如一否认嫌疑;②共犯陈述可信度极低;③并无任何证据支持共犯的陈述;④尤其委托人毛发鉴定结果呈’阴性’反应等情况,提交了律师意见书,据此有逻辑地主张应当认定委托人无嫌疑并作出不予移送的决定。
■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认为仅凭共犯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嫌疑成立,最终作出不移送(无嫌疑)决定。至此,委托人得以摆脱蒙受不白之冤的毒品案件枷锁,重新回归平静的日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