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告诉人一同饮酒后,欲将已醉酒的告诉人送回家。但告诉人不愿回家,委托人遂将其带至附近自己家中休息,随后再送其回家。数日后,告诉人以准强奸嫌疑对委托人提起告诉,委托人遂前来寻求法务法人温强的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1. 委托人否认曾与告诉人发生性关系,对准强奸嫌疑持否认立场,因此需要通过审查告诉人陈述的可信度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等,证明并不存在奸淫事实。
2. 由于委托人确实曾在与告诉人同行途中亲吻告诉人,并在自己家中触摸告诉人身体等实施猥亵行为,因此若准强制猥亵嫌疑被认定、且检出委托人唾液反应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证据关系,并研究是否需要就此推进与告诉人的和解。
■ 争议焦点解决
1.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详细分析了告诉人的陈述及案发前后的行为,着重指出告诉人的举止完全不符合强奸受害者的表现,据此证明委托人并未对告诉人实施奸淫行为。警方因此就准强奸部分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2. 案件仅以准强制猥亵嫌疑移送检方,警方当时并未告知具体证据内容,故未能明确认否立场;然而在检方阶段,通过侦查人员确认取得了记录委托人亲吻醉酒倒地的告诉人画面的监控录像,并确认告诉人身体部位检出委托人的唾液反应。为此,律师团迅速推进与告诉人的和解,依循准强奸和解的方向取得了被害人不愿追究处罚的意愿书。
在此过程中,律师团向检方提交了准强奸和解意见书,并积极表达委托人的反省态度及修复被害人损害的意愿。
3. 最终,检方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并真诚反省,且已与被害人圆满达成准强奸和解,作出了以简易程序判处罚金刑的较轻处分。
■ 结果
本案起初系因准强奸嫌疑被提起告诉,但经法务法人温强严密的辩护及与被害人圆满达成准强奸和解的程序,委托人最终得以不予移送及罚金刑这一相对较轻的结果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