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同一所大学的社团开学大会上结识了告诉人,与告诉人及其他社团成员一同参加了一次聚会饮酒后,被指控对告诉人实施了准强奸,因而遭到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通过证据保全申请取得的监控录像内容,仅凭影像本身难以否定告诉人当时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委托人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前来法务法人温强寻求帮助。
因此,本案需要积极证明委托人与告诉人是在合意下发生性关系,性关系发生时告诉人并未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并预备性地主张,即便如此,告诉人当时的状态也仅属于因酒精导致记忆形成失败的”酒精性断片(黑蒙)”状态。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判断取得的监控录像内容对委托人不利,因此并未将其单独作为证据提交,而是充分准备了其他资料,使承办侦查员能够形成”难以认定告诉人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状态”的心证。
律师团取得并提交了案发当日同席饮酒的参考人以及案发汽车旅馆经营者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并指出告诉人在案发后仍与委托人保持联系,甚至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旅馆费用等,均难以被认定为遭受性犯罪侵害后被害人应有的态度。
此外,律师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告诉人陈述缺乏可信度,以及足以认定告诉人存在诬告动机的情节,并为强调委托人是一名毫无前科、20岁出头的大学生,其品行端正,还附上了委托人的学生学籍簿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奖状一并提交。
尽管委托人在接受嫌疑人调查时并未获得法务法人温强的协助,作出了承认指控的不利陈述,但仅凭律师意见书,最终仍成功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