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搭载委托人及同行人员后,将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全部送达目的地。最后送委托人回家途中,见委托人因醉酒在后排座椅上入睡,遂起意实施奸淫。被告人载着委托人在车内行驶,物色作案地点,后将自己驾驶的轿车停在附近一处别墅停车场内,利用委托人因熟睡而处于无法抗拒状态之机,脱下委托人下衣,将其性器插入被害人阴部,实施准强奸。委托人因此遭受了难以忘怀的痛苦经历,遂以准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告诉。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是否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
被告人主张,其搭载委托人期间曾与委托人进行过带有性暗示的对话。
被告人还主张,委托人突然拉住其手并紧盯着他的眼睛进行眼神交流,二人随即自然而然地接吻,此后在双方同意下各自脱衣发生了性关系。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以委托人代理人意见书的形式,详细提交了①案发当时被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②委托人搭乘被告人驾驶车辆之前的具体情况、③委托人在案发当时存在不应发生性关系的特殊事由、④委托人在案发后的应对情况等内容。
此外,在证人询问程序结束后,律师团另行提交了被害人代理人意见书,其中就审判长在证人询问时向被告人一方证人所提问题记载了被害人的相应回答,并在该意见书中细致分析被告人一方证人的陈述内容,指出其陈述中的矛盾之处。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实刑,委托人得以结束这场艰难的斗争,重新回归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