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强奸|对方谎称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提出虚假指控,凭客观证据成功证明无嫌疑

结案日期 : 2026-01-07

负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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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概要

项目 内容
案件名称 准强奸
适用法条 《韩国刑法》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核心法律争点 是否存在心神丧失、无法抗拒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准强奸的主观故意
承办律师 裴汉镇律师、朴成夏律师(Park Seong-ha)
办理机关 侦查机关
处理结果 无嫌疑(无罪处理)
时间 2026年1月

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以准强奸罪举报。对方主张其当时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状态,而Ongang律师事务所则综合分析了案发前后的客观事实、对方的行为表现及沟通情况,积极证明本案并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侦查机关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具有准强奸的犯罪故意,对其作出无嫌疑处分。


2. 案件经过(事实经过)

委托人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对方声称自己当时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状态,并指控委托人利用其状态发生性关系,以准强奸罪提出刑事控告。

对此,委托人始终表示,双方当时是在彼此有好感、气氛自然发展的情况下,自愿发生性关系;对方当时能够正常表达意思、正常行动,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强制行为。

然而,委托人突然因涉嫌性犯罪被刑事立案并接受警方调查,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下,为证明自己的清白、摆脱不实的性犯罪指控,最终委托Ongang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3. 案件争点(案件特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对方所主张的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状态是否真实存在。

准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处于无法正常判断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且行为人明知这一状态,仍利用该状态实施性交行为。

然而,本案缺乏能够直接反映案发经过的物证,因此,对双方陈述的可信度以及案发前后客观情况的综合判断成为案件的关键。

Ongang律师事务所并未仅停留于双方陈述的对立,而是综合分析了对方当时的行为表现、沟通状态、案发后的反应以及其他客观证据,主张本案根本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4. Ongang律师事务所的辩护

4-1. 第一时间应对并固定客观证据

律师团队在收到举报消息后立即建立专项应对方案,整理委托人的陈述,并协助其充分准备侦查机关调查。

考虑到侦查阶段陈述的一致性至关重要,律师团队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模拟讯问,帮助委托人准确、稳定地陈述案发经过。

同时,迅速调取案发当天的行动轨迹、监控录像(CCTV)、KakaoTalk聊天记录及短信等客观资料,重点整理与对方所称“心神丧失状态”相矛盾的证据。

4-2. 分析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及可信度

律师团队将对方的陈述与案发当天的客观事实逐一比对,整理出多处矛盾。

特别指出,对方所描述的不同时段行为与实际行动路线、沟通过程存在明显不一致,其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亦与通常所谓“心神丧失状态”并不相符。

此外,律师团队提交了能够证明对方当时始终能够正常交流、正常表达意思的相关资料,并据此主张,本案难以认定准强奸罪所要求的“无法抗拒状态”。

4-3. 证明不存在准强奸故意及存在默示同意

律师团队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明知对方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更无法证明其有意利用该状态实施犯罪。

综合案发当时双方的互动氛围、彼此之间的好感、自然发生的身体接触及沟通过程,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同意发生性关系。

律师团队进一步结合案发前后的客观事实,说明双方之间存在默示同意,因此委托人并不存在准强奸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4-4. 多次提交系统性律师意见书

律师团队多次向侦查机关提交结合证据、判例及案件事实整理完成的律师意见书。

重点强调,根据相关法律,准强奸罪的成立并不能仅因饮酒即可认定,还必须严格证明被害人确实处于无法正常判断或反抗的状态,并且行为人对此具有明确认识。

律师团队据此充分论证,本案并不符合准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5. 处理结果

侦查机关综合审查了Ongang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客观证据、律师意见书以及案发前后的相关事实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对方当时确实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状态。

同时,也无法充分证明委托人明知对方处于上述状态而故意实施犯罪。

最终,侦查机关对委托人的准强奸指控作出**无嫌疑(无罪处理)**决定,委托人成功洗清了不实的性犯罪指控,恢复了正常生活。


■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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