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与告发人见面,表示愿意听其倾诉烦恼,双方遂在酒馆饮酒,此后委托人称要送醉酒的告发人回家,却将其带至酒店,被指控在告发人醉酒入睡、陷入无法抗拒状态下对其实施准强奸,因而遭到举报,遂前来温强寻求帮助。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告发人是在双方合意下发生性关系,须主张该行为在法理上不构成准强奸,争取获得无嫌疑处分。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在警方调查前通过模拟问询厘清事实关系,同时提交双方聊天记录及银行卡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准强奸嫌疑并非事实。此后,律师团通过律师意见书主张:
1. 告发人在便利店挑选性行为用品时,已明确表示将要发生性关系;
2. 从前往酒店途中告发人的步行状态、举止及行为模式来看,无法认定其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
3. 委托人与告发人发生性关系之前双方还进行了正常的交谈,可见告发人当时意识清醒。
律师团据此有力主张委托人被举报之事在法理上不构成准强奸。
经温强如此努力,警方认为受害人虽称因醉酒无法记忆,但案发酒店及便利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受害人曾与委托人一同步行进入酒店,并前往便利店购买性行为用品,难以认定其无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亦难以认定其处于心神丧失或无法抗拒的状态,遂作出 不移送(无嫌疑) 处分。
委托人因此得以安心恢复日常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