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甲.准强制猥亵
委托人与经熟人介绍初次相识的受害人一同饮酒,受害人因醉酒无法站立欲前往卫生间,委托人在扶助过程中从其身后触碰其胸部实施猥亵。
委托人因此面临可能构成 准强制猥亵处罚 对象的嫌疑,此后又追加准强奸及准类似强奸嫌疑,接受侦查机关调查。
乙.准强奸
委托人将上述“甲”项中因醉酒无法站立的受害人带至酒店,趁受害人陷入无法抗拒状态之机将其放倒在床上,以将性器官插入其阴部的方式实施了奸淫。
丙.准类似强奸
委托人在上述“乙”项受害后,趁裸体入睡的受害人之机,将手指插入其阴部,以此方式实施了类似强奸。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明委托人所涉的准强制猥亵、准强奸、准类似强奸嫌疑均属子虚乌有。尤其明确证明不符合 准强制猥亵处罚 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
首先,关于准强制猥亵嫌疑,委托人主张自己仅是扶助受害人,根本没有实施猥亵行为。尤其当时受害人并非处于醉酒状态,此后联系过程中也从未就猥亵一事提出任何抗议,可见受害人的主张缺乏可信度。
其次,关于准强奸嫌疑,证明双方性关系是在完全合意下发生的至关重要。客房内曾进行日常交谈、受害人还亲自参与点夜宵等,均可证明其当时能够进行正常的意思沟通,且性关系发生后双方仍自然地继续交往,这些均可作为支撑依据。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案发后的情况。受害人此后与委托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再次发生性关系,还积极表达好感并维持亲密关系。这些情况有力证明了当时的性关系并非强制发生。
综合而言,本案原本是成年人之间正常的合意关系,却因后续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不满或误解,导致委托人被以包括 准强制猥亵处罚 相关嫌疑在内的两项罪名遭到虚假举报。因此,律师团致力于通过上述情况证据证明委托人清白,揭示受害人主张缺乏可信度。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在本案中展开了以下策略性辩护:
1. 指出监控录像中使用录音功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通信秘密保护法》,并援引最高法院判例,对该证据的证据能力提出了强烈质疑。
2. 指出受害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能是经选择性剪辑提交的,要求确保完整录像并核实是否存在剪辑。
3. 强调受害人关于交往时间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以及案发后的旅行计划等与受害人主张相悖的行为。
4. 按时间顺序分析了从初次见面到开始交往的整个过程,尤其仔细审查了入住酒店前后双方的行为。
5. 确保客观第三方的证言,核实举报前后受害人言论的一致性。
6. 结合关于是否侵犯性自主决定权的法理审查,重点分析了案发当日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
■ 结果
检方审查法务法人温强缜密辩护所提出的证据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全部嫌疑作出 不起诉 处分。检方尤其认可双方存在真实合意的可能性、受害人陈述缺乏可信度,并判断本案不构成 准强制猥亵处罚 事由,对委托人正常的应对方式及一致的陈述给予了高度评价。
结果,委托人从全部嫌疑中得以脱身,恢复名誉,重新回到日常生活。
本案是即便属于 准强制猥亵处罚 案件,也能够通过情况证据及法理分析证明无嫌疑的代表性案例。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