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况(事实经过)
委托人与朋友一同前往KTV聚会,正愉快地庆祝时,一名进入包厢送水果的女服务员突然指称委托人触摸了其身体,并当场提出抗议。
委托人坚决否认有任何猥亵行为,但对方仍向警方报案。由于案件发生在没有目击证人、相对封闭的包厢内,委托人一度面临被误认为性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危机。
为洗清冤屈、恢复名誉,并在侦查及一审程序后继续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人最终委托安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 案件焦点(案件特点)
由于本案缺乏监控录像等直接物证,案件的关键在于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律师团队重点围绕被害人供述前后不一致,以及现场相关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等问题展开辩护,从而证明本案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认定委托人有罪。
■ 安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
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重新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并开展了如下辩护工作。
1. 指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
律师团队发现,被害人在案发后对于案件关键事实多次改变说法。
例如,对于委托人的反应,被害人最初称:
“他说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
后来却改称:
“他说没有摸得那么严重。”
律师据此指出,被害人在核心事实上的供述不断变化,严重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
2. 运用客观证据(DNA)及现场情况进行分析
被害人具体主张委托人曾用手背触碰其大腿。
然而,案发后对被害人衣物进行鉴定时,并未检出任何属于委托人的DNA。
此外,律师还指出:
案发时包厢内灯光明亮,且没有播放音乐,环境较为安静。
若真发生被害人所描述的猥亵行为,与委托人同行的朋友理应能够发现异常,而事实上无人目睹相关行为,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案件事实并非如被害人所述。
3. 证明证人证言受到污染并存在虚假成分
律师团队进一步发现,被害人与KTV经营者等证人在案发后存在提前统一口径的迹象。
特别是双方提交的陈述内容在表达方式及结构上高度相似,明显不自然。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交叉询问,最终促使作为关键证人的经营者改变原有证言,承认:
“事实上,被告当时一直否认实施过相关行为。”
该证言进一步揭示了被害人指控存在重大问题。
4. 强调委托人不存在犯罪动机
律师团队指出,委托人当天只是与朋友共同庆祝喜事,没有任何理由去猥亵一名素不相识的女性,并因此毁掉自己的社会地位及名誉。
据此请求法院依据常理及客观证据作出判断。
■ 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安江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公诉事实成立,且其陈述与客观证据并不相符。
最终,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委托人无罪。
■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