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与曾经交往过的被害人分手后,在情感困扰中一时冲动,未经被害人同意拍摄了私密影像并上传至网络。
因此依据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处罚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还被处以5年限制就业命令。
在面临社会污名及生计中断危机之际,委托人为在上诉审中争取减刑,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本案的核心在于上诉审阶段就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处罚相关量刑过重(量刑不当)问题进行抗辩。积极主张一审所判处的刑罚(尤其是5年限制就业命令)过重(量刑不当)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上诉审中承认全部指控并表现出真挚反省的态度,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并获得不追究处罚意愿,通过强调这些有利量刑情节维持缓刑判决的同时,争取免除对委托人职业及生计造成致命影响的限制就业命令。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为使委托人能够重返社会,以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处罚相关法理为基础,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1. 制定上诉审专属策略并引导真诚反省:
- 与一审曾否认部分指控不同,协助委托人在上诉审中承认全部公诉事实,并表现出真心悔过的态度。以此为基础,将辩护重点放在量刑不当,尤其是限制就业命令的不当性上。
- 通过委托人持续撰写的悔过书,详细传达其自案发后怀着深深的悔恨与罪责感赎罪度日的心境。
2. 促成与被害人的顺利和解:
将委托人真挚的歉意如实传达给被害人,并支付相当金额的和解金,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实质性恢复。最终取得被害人”不再希望追究被告人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处罚责任”的明确意愿(不追究处罚意愿书),并提交上诉审法庭。
3. 强调防止再犯的实质性努力:
- 通过客观材料(结业证书等)证明委托人认识到自身性别敏感度的不足,自愿完成”正确认识数字性犯罪教育””强化守法精神教育”等课程并撰写学习心得,展现出防止再犯的具体努力。
- 委托人一直持续接受作为犯罪诱因的抑郁及焦虑等精神疾病治疗,通过精神科意见书等积极说明经咨询与治疗后症状已明显好转、再犯可能性极低。
4. 积极呈现有利于委托人的情节材料:
- 强调委托人无刑事处罚前科,系初犯。
- 突出委托人过去十几年间一直踏实从事同一职业,作为一家之主赡养妻子、年幼子女乃至年迈父亲,尽到应尽的责任(提交在职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债务证明书等)。
- 说明该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是在与长期交往的恋人分手后,因极度精神痛苦及行为控制能力下降的状态下偶发实施的行为。
5. 集中论证免除限制就业命令的正当性:
- 强调委托人的职业很可能需在儿童・青少年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工作,5年的限制就业命令实际上等同于剥夺其生计手段,属于严苛处分。
- 综合考虑委托人系初犯、已与被害人顺利和解、为防止再犯真诚努力(完成教育、接受精神科治疗等)、拥有明确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与其职业履行并无直接关联等因素,其再犯风险显著较低,依据相关法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56条第1款但书、《残疾人福利法》第59条之3第1款但书)及类似判例(首尔高等法院2018노3284号判决等),有力论证存在免除限制就业命令的特殊情形。
■ 结果
上诉审法院大幅采纳了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认定委托人真挚反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再犯风险显著较低等情节,撤销原审判决中的有罪部分,改判委托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尤为重要的是,经温强积极辩护,一审所附加的5年限制就业命令获得免除,委托人由此得以继续从事原有职业、承担家庭生计责任,重新获得作为社会成员生活下去的宝贵机会。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