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事实关系)
委托人因与曾经交往过的对象之间复杂关系中发生的事情,被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摄像设备拍摄罪起诉。
尤其是在分手过程中,对方持续对委托人实施胁迫及跟踪骚扰,并以交往期间拍摄的性关系视频为把柄对委托人进行骚扰。
原审判决对委托人作出有罪判决,并附加了个人信息登记等严重的附加处分,委托人为消除针对摄像设备拍摄罪的冤屈、避免给社会生活带来致命性不利影响,因而找到了法务法人温强。
■ 案件争议焦点(案件特征)
与一般的利用摄像设备等犯罪案件不同,本案发生的背景较为复杂,涉及被害人对委托人实施的交往暴力及跟踪骚扰,以及利用性关系视频进行胁迫等因素。尤其是被害人本人也因对委托人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害人态度发生转变并请求从宽处理等,均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辩护团队在上诉审中积极主张原审对委托人的量刑不当,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了辩护。
第一,详细说明了本案摄像设备拍摄罪行为发生的经过及背景中,存在被害人对委托人实施的严重交往暴力、跟踪骚扰,以及利用性关系视频进行胁迫及强要等行为。并提交证据证明被害人因对委托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强调本案系发生在复杂关系之中,不应仅凭被害人单方面的受害主张作出判断。
第二,积极强调了被害人态度的转变及从宽处理请求。说明被害人本人在因对委托人实施交往暴力及跟踪骚扰而受审的过程中,提交了明确表示反省自身错误、对给委托人造成精神痛苦感到后悔的悔过书。并向法院说明,被害人在上诉审阶段已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委托人的责任,并请求给予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同时指出被害人本人也曾陈述承认因本案拍摄所受精神损害并不严重,据此主张原审所认定的摄像设备拍摄罪受害程度可能被夸大。
第三,强调委托人对摄像设备拍摄罪犯罪事实真心悔过、深刻反省,且再犯风险极低。并通过请愿书等材料证明委托人系摄像设备拍摄罪初犯(无同类前科),尽管年纪尚轻,但一直踏实生活,且与家人及周围亲友的社会关系稳固,将共同努力防止再犯。
第四,力陈个人信息登记公开、限制就业命令等严厉的附加处分,将对身为社会新人的委托人的未来造成无法挽回的致命性不利影响。强调此类处分相较于摄像设备拍摄罪的预防效果,其阻碍委托人恢复与成长的副作用将大得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及委托人的各项情况,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理。
■ 结果
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上诉审法庭在仔细审阅法务法人温强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委托人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宣告缓刑(暂缓宣告刑罚)。
委托人由此得以摆脱性犯罪前科记录、个人信息登记及限制就业等可能对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处分,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