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经营共享办公室,与告诉人此前签订过租赁合同。告诉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未迁出,且合同期满后未结清邮件保管费用。尽管如此,告诉人仍以”委托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保管寄往共享办公室地址的告诉人名下邮件,收到告诉人要求返还邮件的请求后却拒绝返还”为由,以侵占罪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与告诉人之间租赁合同是否终止、告诉人是否已迁出并结清邮件保管费用、就侵占罪而言是否认定委托人具有保管人地位、是否认定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就胁迫罪而言嫌疑人是否具体告知了危害内容等均成为争议问题,需要主张在法理上不符合构成要件。
■ 争议焦点解决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队确保了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寄往共享办公室的告诉人名下邮件、正常结清邮件保管费用的其他承租人与委托人的联系记录、委托人与告诉人之间的联系记录,以及本共享办公室使用者的使用评价等材料,有力主张在法理上不符合侵占及胁迫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警方采纳法务法人温强的主张,对委托人涉嫌侵占及胁迫一案作出不移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