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生活困难的委托人在网络上查询贷款事宜时,被冒充金融机构员工的不明身份人员欺骗,被迫使用了自己的账户。该不明身份人员告知委托人这是提高信用度的”操作贷款”流程的一部分,指示其将资金汇入特定账户后再转至其他账户。
委托人误以为这是正常贷款程序的一部分而遵照指示行事,但实际上这是电信诈骗犯罪的资金转移过程,委托人因此以涉嫌计算机使用诈骗接受调查,遂前来法务法人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在明知参与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提供了自己的账户,以及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计算机使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从案发初期便着手进行缜密的法理审查及事实关系核实,以消除委托人的委屈。
1. 主张不符合计算机使用诈骗罪构成要件
积极主张委托人的行为仅是按指示将汇入账户的钱款转出,并未向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不符合计算机使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证明不知情参与电信诈骗
强调委托人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在生活困难、急需获得低息贷款的迫切处境下,被不明身份人员欺骗,误以为是”操作贷款”程序的一部分才导致本案发生。结合客观情况说明委托人完全不知情自己参与了电信诈骗犯罪,也未曾预料到自己的账户会被用于犯罪。
同时明确说明委托人未从该笔交易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3. 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
辩护人亲自联系被害人,说明委托人的委屈处境并诚恳致歉,出于道义全额偿还了被害金额。由此取得被害人不予追究处罚的意愿,并提交侦查机关,证明了委托人真诚的反省及恢复损害的努力。
4. 提出类似无罪案例
向侦查机关提出多项与委托人情况类似、因电信诈骗协助嫌疑等被判无罪的判例,有力辩护委托人同样不具有犯罪故意。
5. 认真配合调查
协助委托人认真配合侦查过程、如实透明陈述全部事实,取得了侦查机关的信任。
■ 结果
法务法人温强系统的法理主张、委托人委屈处境的说明,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的努力共同奏效。侦查机关在仔细审查所提交证据及辩护意见书后,认定难以认定委托人参与了计算机使用诈骗犯罪。结果,委托人未被正式立案,以”无嫌疑”结案,获得了立案前调查终止的最佳结果。
■ 案件结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