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要
委托人前往曾为恋人关系的对方家中,遇到了意料之外的情况。
与对方交谈过程中情绪激动,一度拿起了厨房里的物品,但当时在场的第三人却以委托人威胁自己或损坏财物为由,以特殊胁迫嫌疑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面对突如其来的控告,委托人深感委屈,急需法律援助,遂前来温强求助。
■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胁迫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比可信度如何认定。
■ 温强的协助
法务法人温强律师团从案发初期便积极应对,致力于消除委托人的委屈。
1. 仔细核实并说明事实关系
详细说明案发当时委托人只是对对方感到生气,对被害人并无任何恶感,也并非处于威胁或恐吓被害人的情况。明确说明拿起水果刀的行为是与对方情绪化争执过程中发生的,并非针对被害人。
2. 取得客观第三方目击者陈述并强调其重要性
取得了案发现场除委托人、对方外唯一在场的目击者(音译”曹雷”)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强调该目击者与委托人及被害人双方均无特殊关系,处于中立立场。积极主张该目击者陈述未曾目睹委托人威胁被害人或损坏其提包的内容,是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据。
3. 弹劾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
指出被害人所主张的胁迫及损坏财物事实与客观目击者的陈述完全相悖。此外,以被害人曾向委托人索要不合常理的高额和解金等为依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纯粹性及可信度提出质疑,从逻辑上主张被害人夸大或歪曲陈述情况的可能性较高。
4. 适用相关法理并提交辩护意见书
提出大法院判例法理,即刑事案件中认定有罪须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若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直接证据,则应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妥当性及客观情况等因素判断其可信度。
基于上述法理,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强调委托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胁迫,仅凭被害人陈述无法形成有罪心证。
■ 结果
就特殊胁迫嫌疑,因证据不足获得不移送(无嫌疑)决定。
■ 案件结果资料
